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NO.14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有关内容。
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就难以落实。
案例分析
某一药业有限公司诉某二药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某一药业公司诉称:“黄皮肤”中药乳膏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始创和使用的名称,某一公司将“黄皮肤”乳膏产品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后某一公司取得“黄皮肤”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5类,包 括膏剂、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自2008 年某一公司将“黄皮肤”产品投入市场以来,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大量的广告宣传,“黄皮肤”产品在全国范围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盛誉。某一公司发现,某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显著位置标注有“黄皮肤”的商标字样,并在全国多个地区大量批发销售,且该产品的包装潢与原告产品的也近乎一致,侵犯了某一公司的商标权。故某一公司现请求判令某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并销毁侵权包装物和标识、赔礼道教,并共同赔偿某一公司经济损失。法院认定涉案“黄皮肤中药乳膏”商品构成对某一公司“黄皮肤”商标的侵权,酌情确定某二公司赔偿且要求其立即召回并去除侵权商品的包装标识,但对于某一公司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本案中,某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显著位置标注有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黄皮肤”商标字样,并在线上线下销售,显然侵犯了某一公司的商标权。某一公司因此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打同北销毁侵权包装物和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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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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