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连带责任
NO.146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有关内容。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2人或者2人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行为产生。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害人的保护,确保受损害人获得赔偿。
案例分析
刘某于2017年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刘某应王某要求,找来李某对该借款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刘某无力还款,王某遂将刘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刘某、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被法院执行20万元及利息,后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对被执行的20万元及利息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是连带责任划分以及追偿权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部分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超出其应承担责任范围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案例中,李某对刘某的债务进行担保,且为连带保证,应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刘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王某有权执行李某的财产,但李某有权向刘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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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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