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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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是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极强的专业性,对事故整体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弥补了司法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司法机关常常以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判断行为人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材料,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盲从。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是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出具的,查明事故概况、分析发生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提供防范整改措施的报告。虽然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机关主导下形成的报告,本身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报告中大部分内容是对已有的证据材料、信息等进行分析、归纳制作而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两部两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都认可了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予以确认,接下来还需要明晰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种类。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封闭列举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根据证据法定原则,不属于上述证据种类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必须将事故调查报告容纳进法定证据形式中。有观点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是书证,也有观点认为是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


由于事故调查报告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有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调查,也有对事故从事实到法律的整体判断,很难将其完全归入一种证据类别。因而,出现了一种新的分类方式,也就是将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分割,根据各部分的性质进行分类。其中的专业性原因分析内容,因为是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行业专家,结合现场勘验、科学实验、证人证言等证据得出的专业性意见,与鉴定意见的形成方式基本相同,可以被归入鉴定意见类别,至于其他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追究建议等,不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重要参考,确认其是否准确、适当,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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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由华炬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带领,刘珏律师、刘翔宇律师、赵博茜律师、刘丹丹律师、张莉莉律师为团队成员,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刑事法律个性化服务。曾办理太原台骀山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太原市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山西省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多起案件获无罪、撤销案件或撤回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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