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被告人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如何适用法律
2016年8月8日,吸毒人员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达求购1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二人约好在安乡县武装部附近的堤边见面。见面后,陈达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并约定毒品如有剩余再归还和结账。事后,二人商定,黄某用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抵偿约10克甲基苯丙胺,另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归还给陈达。2016年8月10日24时许,黄某在向陈达归还毒品途中,民警在镇巷内将等候陈达的黄某查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共计13.35克。2017年5月10日,陈达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如实供述了其将约20克冰毒贩卖给黄某的犯罪行为。陈达有毒品犯罪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一罪名的,从重处罚。2012年10月10日,陈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内又触犯毒品犯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从重处罚情节,在本案中竞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对此问题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上述情形。《昆明会议纪要》详细规定了毒品再犯与累犯竞合的法律适用,就本案而言,陈达的犯罪前科也是贩卖麻古和冰毒,属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因此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但是,具体是适用累犯从重还是毒品再犯从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毒品再犯是对累犯的特殊规定,但是累犯较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更苛刻,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还要求前后犯罪都要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毒品再犯只是规定因毒品犯罪判过刑,不一定要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的也可以适用。从法律后果上看,累犯不仅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毒品再犯仅需要从重处罚。可见累犯的处罚力度大于毒品再犯,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累犯从重处罚。
❖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由华炬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带领,刘珏律师、刘翔宇律师、赵博茜律师、刘丹丹律师、张莉莉律师为团队成员,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刑事法律个性化服务。曾办理太原台骀山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太原市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山西省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多起案件获无罪、撤销案件或撤回起诉的结果。
经济犯罪辩护联系方式:
1366351555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