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民事责任优先
NO.155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的有关内容。
对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准确把握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
1.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须以合法有效为前提,至于该责任发生的依据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在所不问;2.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要求。这里的财产应当是以其责任财产为限,如果责任主体的财产能够满足三种责任的承担,则责任人要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在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时,才可以适用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此外,关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依据本条的规定,这一原则应当适用于所有民事责任类型,既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一切合同责任,当然也包括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吴某某与黄其某系母子关系。吴某某与前夫黄某离婚,女儿由前夫抚养,儿子黄某某由吴某某抚养。后吴某某与吴某荣再婚,再婚后吴某某没有生育子女,一家人共同生活。黄某某因长期吸毒以及贩毒被捕,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吴某某患病,需要医治缺钱,遂提起诉讼,认为黄某某不履行赡养义务。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本条规定,意味着我国改变了一切情况下 “国家利益大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观念。本案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人,财产应当全部上交国家,自然不具有赡养能力。即便吴某某生活确有困难,也可向另外的赡养人或扶养人要求解决。这种判决就是重视公权力而忽视个人私权观念的体现。而二审法院基于私权保障和私权优先的理念,对案件进行改判,很好地践行了此条立法的理念。在本案中,黄某某基于子女的瞻养义务对吴某某应给付赡养费是私法意义上的民事责任,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这属于公法即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刑事责任,两者属于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构成了非冲突性法规竞合和责任竞合。即便黄某某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也不能免除其应负的赡养义务。同时权利人吴某某的给付赡养费请求权也应当具有优先受偿力。
相关链接
代理的类型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
受损的责任承担
无权代理的规定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表见代理的效力
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