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2024-04-25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NO.22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规定了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二是维修资金使用有3项要求:


第一,只能用于共有部分。即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应当定期公布。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三,紧急情况维修资金使用特别程序。即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案例分析


张某为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5月1日,张某将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公开2011年至2020年12月,历年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和会议记录等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理由是,张某认为所在小区目前存在管理混乱,业委会监管缺位等状况。没有从业主最普遍关心的问题出发,依照轻重缓急来解决小区存在的问题。张某认为小区业主有权了解目前小区管理的实际真相,尤其是资金使用的规范化、过程操作的制度化等实际运作真相,来保护业主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故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主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张某请求业委会公开历年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为维修基金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故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应当提供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的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供业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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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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