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NO.21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规定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是受侵害的业主有撤销决定请求权。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3日,凤台某业委会张贴通知,内容为:尊敬的各位楼长及业主代表,小区即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时候了,为发扬民主决策及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的精神,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定于2019.10.06日晚上7:30在业主委员会会议室举办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请各位热心业主代表积极献言献策,按时参加。2019年10月6日召开的业主大会,参加的业主代表共计53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凤台某业委会与凤台某物业公司续签2020年度的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等三项决议。2020年1月1日,凤台某业委会与凤台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凤台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该合同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另查明,2018年3月28日,经凤台某小区业主推荐与自荐,共产生业主代表111名。而原告王某认为凤台某业委会在签订2020年《凤台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前和当日,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其擅自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合同的决定剥夺了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且涉案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超出了政府确定的最高限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凤台某业委会与凤台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凤台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280条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请。
本案中,2019年10月凤台某物业公司在案涉小区物业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凤台某业委会召开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续签物业合同进行表决,虽然该次大会代表参会人数未过半数,但表决事项与凤台某物业公司续签物业合同系基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且凤台某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了2020年度的物业服务,该物业合同约定的高层住宅物业费服务标准1.15元/月平方米,与王某2019年度的物业费交纳标准一致,并未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案涉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王某诉请按照政府指导价无依据。综上,凤台某业委会和凤台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凤台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未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诉请撤销无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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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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