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2023-11-24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NO.18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对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因继承取得遗产物权时间的规定。


继承也会发生物权变动,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成为遗产,该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而导致被继承人的物权消灭,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物权,由此发生物权变动。发生继承的事实,遗产的物权变动究竟是在何时发生,本条规定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具体的时间确定,是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时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尽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好像并未直接发生继承,还要办继承手续,有的还要进行诉讼通过裁判确定。无论在继承人死亡之后多久才确定继承的结果,但在实际上,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物权,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因为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该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遗产的物权变动的时间,是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将原来规定的受遗赠取得物权也适用这一规定的内容删除了,原因是受遗赠取得物权有一个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问题,且接受遗赠还有可能会与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白某与王某系侄女伯母关系,白某之父白某2(已故)与其母张某于2003年结婚生育白某。2007年白某2与张某离婚,白某由张某抚养。2019年11月24日,白某之父白某2去世,留下遗产位于大通县人民路92号2号楼1单元162室住房一套。后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马某,租赁期限为一年(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年租金为9000元,押金1000元。2020年11月30日,白某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等手续,将案涉房屋产权办理至自己名下。房屋承租人马某实际搬出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白某于5月4日更换门锁。白某认为,王某擅自将房屋出租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双方曾协商因分歧意见较大,达不成协议,现白某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王某将租金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自继承开始时,白某即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某擅自将房屋出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于收取的租金王某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房屋租赁费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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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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