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2023-11-21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

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NO.18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对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的有关内容。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要发生效力就必须经由一定的方式使人们能够从外部得以察知,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分别对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等公示方法及其物权效力作了规定。本条至第232条规定的是公示原则的例外,即依照法律规定 ( 非依法律行为 ) 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情况。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二是因继承而取得物权: 三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登记或者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本条属于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是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案例分析


姚某起诉润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姚某请求润泽公司偿还其欠款,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后姚某与润泽公司达成协议,润泽公司愿将土地之上的全部房产、设备使用权作价抵顶欠款,剩余欠款限期还清。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润泽公司将房产、设备及土地一并交付姚某。就张某与赵某、钱某、润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西省防城港公证处作出执行证书。姚某以民事调解书已将该土地使用权抵偿给其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民事调解书,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原因在于,涉案民事调解书是对润泽公司与姚某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确认,而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本质属于债的范畴,只能表明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利益安排,直接后果是产生案涉土地使用权交付的请求权。此时创设物权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进行,即办理过户登记,方可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29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29条沿袭了《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应当经登记发生效力,但如法律另有规定,则无须登记即可发生转让的效力。本条规定了上述无须物权登记的物权变动情形,即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对润泽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债务的确认,是在债的层面作出的法律文书,并不会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效果。因此,法院认为在尚未完成不动产转让登记的情形下,案涉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润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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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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