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2023-11-27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NO.182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间的规定。


事实行为也是导致物权发生该变动的非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类型之一。在法律事实中,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两种:1.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未成年人已成年等。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生死、果实自落于邻地等事由的出现。不过,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人的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因而是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属于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即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由于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是不一样的;事实行为又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且由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并不关心,只要某种事实行为存在,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在物权变动中,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主要是利用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或者用木料制作家具、用布料缝制衣服等。这些事实行为都能够引起物权变动。这些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都是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时、家具制作完成之时、衣服缝制完成之时,取得这些物的所有权;同样,将建筑物拆毁、家具或者衣服损毁之时,是这些物的所有权消灭之时。不过,本条所指的还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案例分析


2011年11月22日,赵某友与陈某坤签订《合资建房合同》,双方约定由赵某友出资,陈某坤提供建房宅基地,2012年4月24日,经陈某坤申请该建房获得审批。房屋建成后,双方对建成的房屋进行了分配,约定第三层属于赵某友。2015年12月22日,因陈某坤将自己的房子卖掉,没有居住的地方,便与赵某友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坤租用赵某友的三楼进行居住,每月租房费用共计300元。合同签订后,三楼房屋由陈某坤居住使用至今。后因陈某坤长期拒付租金,占用房屋,赵某友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坤搬离房屋,支付拖欠费用,陈某坤辩称土地是自己的土地上的房子当然也是自己的。法院认为涉案房子是赵某友和陈某坤合法建立的,双方对房子享有所有权,又依据双方签订的《住房合同》支持了赵某友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案例中赵某友与陈某坤在建房获得审批后,双方对建造的房屋进行了分配,约定三层属于赵某友,故赵某友便享有对第三层房屋享有所有权。其后赵某友在陈某坤无房居住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第三层租给了陈某坤,双方的租赁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当陈某坤占用赵某友房屋拒不搬出的时候,赵某友向法院请求要求陈某坤搬离房屋支付房租得到法院的支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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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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