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防微杜渐:揭露校园贷背后间谍行为的法律问题

2024-07-17


一、微电影:《看不见的风景》



国家安全微电影《看不见的风景》讲述了一个境外间谍组织利用校园贷作为诱饵,通过高额利息、暴力追债和威胁等手段,迫使借款学生成为其窃取国家机密的工具,深刻揭示了境外间谍组织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我国重要情报的险恶图谋。影片展示了主角安勇因追求虚荣而落入校园贷陷阱,险些泄露了国家秘密。安勇的父亲安致和,作为国家科研机构的关键成员,其接触的文件和研究项目均为国家机密。境外间谍组织的成员森山将目标直接对准了安勇,计划利用他来迫使其父亲泄露机密。在森山的重压下,他甚至用安勇及其父亲的未来和声誉作为筹码,欲意实现非法目标。


但是,在经过一番内心的挣扎和思想的斗争之后,安致和果断拨打了国家安全机关的举报电话12339,主动揭露了相关情况。在父亲的引导下,安勇也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一同阻止了境外间谍窃取国家机密的图谋,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该电影再次凸显了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在捍卫国家安全方面的坚定意志。


二、校园贷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校园贷?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这项专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因其操作简便和放款迅速而广受年轻学子的青睐,但这种看似吸引人的借贷模式实际上潜藏着不少潜在风险。部分学生对金融知识的了解不足以及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他们很容易落入债务的泥潭,从而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不仅对他们的学业构成威胁,也可能对他们的未来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一些不法之徒更是利用校园贷进行非法融资和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此外,部分学生因无力偿还债务,还可能诱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这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警觉。


(二)监管问题


目前,校园贷的监管体系仍存在不足,这为一些未经核准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它们悄然进入校园,向学生群体提供贷款服务。这不仅导致了诈骗、高利贷和暴力催债等问题,也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经济安全带来了重大风险。自2016年4月开始,我国对校园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高等院校需构建起针对不良校园网络借贷的日常监管和即时警报系统,加大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力度,大力普及金融、网络安全知识。


同时,根据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这一政策清晰地展示了政府对非法校园贷坚决抵制的立场,也反映了政府保护学生金融安全的决心,政府倡导学生通过正规途径获取金融支持,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格查处。


(三)法律责任


在电影情节里,学生安勇因追求虚荣而不慎落入了校园贷陷阱,这反映了现实中校园贷可能隐藏的高额利息风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贷款行为均属违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格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说,当借贷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时,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出借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提出的按照该高利率索取利息的请求。这一规则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一个上限,目的是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利,避免高利贷的发生。


此外,《民法典》第680条也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调贷款利率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打击高利贷行为的坚定立场,目的在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刑法》规定


1.间谍罪


根据《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对于间谍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对于在间谍组织中从事勤杂、医务、传达等单纯行政性事务工作,而未履行加入间谍组织,也未进行任何间谍活动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根据《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条文体现了国家对国家秘密和情报工作的高度重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维护国家秘密和情报的重要性,时刻保持警惕,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该条文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二)《反间谍法》规定


1.范围划定


根据《反间谍法》第4条规定,《反间谍法》中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2.自首和立功


根据《反间谍法》第55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处罚规定


《反间谍法》第53条明确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反间谍法》第54条至第69条详细规定了对个人或单位实施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看,《看不见的风景》不仅是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教育作品,提醒大学生远离非法校园贷,同样也是对国家安全法规的直观展示,强调了普及国家安全意识的必要性,告诫大家需保持高度警觉,呼吁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保持敏感,主动投身于捍卫国家安全的行列。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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