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娃哈哈宗馥莉辞职传闻? ——探讨网传辞职信的法律效力、公司股权继承及控制权问题

2024-07-29


7月18日,一份标题为《致娃哈哈集团全体职工的信》的文件在网络上传播,署名者为宗馥莉。文件中提到,由于某些娃哈哈集团的股东对宗馥莉在宗庆后董事长去世后对公司的管理方式提出疑问,宗馥莉选择辞去她在娃哈哈集团的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不再参与公司的管理。对于宗馥莉的离职消息,娃哈哈集团及其股东尚未对外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杭州市上城区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我们正在对相关情况做进一步的核实,并将有专人稍后与记者联系,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同时,娃哈哈集团的员工表示他们并未收到网络上流传的信件,且公司的运营一切正常。然而,在7月22日晚上,娃哈哈集团发布公告,宣布经股东们的友好协商,宗馥莉女士决定继续担任娃哈哈集团的管理职责。娃哈哈集团还对近期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关注表示感谢,并对其占用媒体资源表示歉意。


一、网传辞职信的法律效力



探讨网络流传的辞职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明确辞职信是否遵循了合法的程序和格式。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解聘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而解聘总经理则是董事会的职权,也就是说,如果宗馥莉的辞职信是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并得到批准,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是,其效力就可能遭到质疑。


根据《公司法》第59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该条款清晰界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详尽地列出了其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职责。这不仅包括选举和定期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还涵盖了对工作内容进行评估和决策。这些详尽的规定巩固了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其在选拔管理团队、监督其工作以及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威性。这种制度安排使得股东会的功能得到全面发挥,从而推动了公司内部管理的高效率、透明度和清晰的责任分配,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读: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经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不仅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也是公司日常运营的核心人物。董事会通过慎重选拔和任命经理,确保公司的战略能够被有效执行,同时引入专业的管理技能和经验。然而,经理的职权并非无限。他们的权力受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明确界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框架和权力分配等基本原则,经理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超越其被赋予的权限。此外,经理的权力也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控制,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审查重大决策、监督财务状况等手段,对经理的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董事会的意图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二、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及公司控制权问题



(1)股权继承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90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当处理自然人股东去世后的继承事宜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常,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股东身份,这不仅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也保障了企业的经营持续性。不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除外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公司的特定管理需求、股权结构或家族传承的策略等等而排除了合法继承人的继承股权资格。例如,某些公司可能会限定只有直系亲属或特定亲属有权继承股东资格,或者设定继承人在继承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比例、管理经验等),以维持其股东地位。


因此,在宗馥莉是否有权继承股权的问题上,她的父亲宗庆后持有娃哈哈集团29.4%的股份,目前这些股份仍然登记在宗庆后的名下。如果宗庆后生前有遗嘱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那么股权的继承应当严格按照遗嘱或公司章程的指示来执行;如果没有遗嘱,股权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


(2)公司控制权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65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66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控制权跟股权息息相关,而娃哈哈集团的股权构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企查查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哇哈哈集团中作为最大股东,占有46%的股份。同时,娃哈哈集团的创始人宗庆后个人持有29.4%的股份,这一比例也凸显了他在公司中的核心作用及其对公司的重要影响。另外,娃哈哈集团的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也拥有24.6%的股份,体现了公司对员工权益的重视,并通过股权分配来确保和提升员工的利益。这种多维度的股权配置不仅展现了娃哈哈集团在企业管理上的独特视角,也体现了其在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推动共同进步方面的企业理念。


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论题是一个复杂且微妙的问题,公司控制权与公司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和伙伴关系紧密相连。在公司的日常运作中,控制权的配置及其执行是极为关键的,它影响着公司决策的走向和速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特有的组织架构特性意味着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协作是公司持续稳定成长的基础,这种信赖与协作不仅体现在资本的投入,更关键的是股东间的思想交流、决策参与以及共同的发展前景。


因此,我们能够发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架构中,确保股东间的和睦关系,增进彼此的合作,是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当股东间建立起坚实的信任基础,才能确保公司控制权的恰当运用,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达成长远的战略目标。无论是从公司治理的视角,还是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股东间的信赖与协作,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论题中极为关键的要素。


因此,我们能够发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架构中,确保股东间的和睦关系,增进彼此的合作,是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当股东间建立起坚实的信任基础,才能确保公司控制权的恰当运用,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达成长远的战略目标。无论是从公司治理的视角,还是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股东间的信赖与协作,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论题中极为关键的要素。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