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法律审视:人大博导王贵元涉嫌性骚扰与强制猥亵?

2024-08-05


一、相关事件



2024年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的在校博士生——王迪,通过微博公开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她以真实身份指控其导师王贵元教授有不当性行为。王迪女士在视频中详述,称王贵元教授在2022年5月21日对她进行了性骚扰和强制猥亵,并企图迫使她与其发生性行为。面对王迪女士的坚定拒绝,王贵元教授在接下来的两年多里对她进行了持续的打压和威胁,声称她将无法顺利完成学业。为了证实她的指控,王迪展示了录音和对话记录作为证据,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2024年7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对外公布了一份正式声明,声明中提到,经过彻底的调查,校方确认了王迪女士所举报的内容是真实的。王贵元教授的行为不仅背离了教育者应有的职业操守,还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师的职业道德。根据调查结果,中国人民大学对王贵元教授采取了以下措施:取消了他的党员资格,剥夺了他的教授职称,终止了他作为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并取消了他在该校的所有教师资格,同时终止了与他的雇佣合同。此外,学校还将相关情况上报至更高级别的教育管理机构,申请吊销其教师资格,并将案件移交给相关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二、何为性骚扰?



性骚扰是社会普遍谴责的一种恶劣行为,它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给其心理和生理带来长期伤害。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也触犯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性骚扰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也就是说,性骚扰不仅限于身体接触,还涵盖了言语、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特别强调了其行为“违背他人意愿”。这表明,任何使受害者感到不快或反感的行为,即便没有身体接触,也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换句话说,性骚扰是指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与性相关的行为,从而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上或生理上的困扰,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言语上的挑逗、不适当的身体接触、发送不雅信息等。


其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防止性骚扰方面也扮演着关键角色。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都应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接受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以杜绝性骚扰事件。这要求这些单位必须构建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解决性骚扰问题,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相关单位必须迅速响应,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并依法对施害者进行处理。


最后,界定性骚扰的责任归属至关重要。对于那些实施性骚扰的个人,法律将严格追究其责任,责任形式可能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在民事责任方面,受害者可以根据所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此外,如果性骚扰行为与工作职务有关,如利用职权或工作关系进行性骚扰,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职务上的追责。


综上,性骚扰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受害者无论性别均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负有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的责任。在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判定和追究责任时,应全面评估行为的严重性、受害者的感受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结合本事件,如果王贵元确实对其博士生进行了性骚扰,那么这种行为是极为严重且不可容忍的,作为一名教育者,尤其是高等教育机构的导师,王贵元应成为模范,为学生提供积极的示范,性骚扰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也扰乱了学术氛围的纯净与和谐。



王贵元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作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主要惩处那些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对他人进行猥亵,侵犯他人性自由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强制猥亵罪的要素包括几个关键点:首先,犯罪行为人需要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犯罪的目标是除了行为人自身之外的个体。再者,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对他人使用强制力量进行猥亵。最后,犯罪的主观恶意体现在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性自由权的情况下,仍然希望这种侵害的发生。


在这起事件里,王贵元教授对受害者实施了强制猥亵,并企图强迫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标准,也给受害者的身心留下了深刻的伤害。首先,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来看,调查发现王贵元教授利用其在教育领域的权威和影响力,对受害者进行了精神压迫和恐吓,其目的昭然若揭,即为了满足个人的性需求,这种滥用职权和对弱势群体的压迫,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的高尚职责和道德规范。


其次,关于行为方式,王贵元教授采取了多种强制措施,如言语上的威胁、身体上的接触以及利用受害者的恐惧感进行心理操纵,这些行径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性自由权利,甚至他还尝试通过欺骗和诱导等手段,迫使受害者屈服于他的意志,这进一步加重了受害者的心理伤害。


最后,从行为的后果分析,王贵元教授的强制猥亵不仅导致了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更留下了深刻的心理创伤,长期笼罩在恐惧、焦虑和自我怀疑的情绪之下,严重干扰了其日常学习、生活以及将来的社会适应。此外,这一事件也激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对公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这一事件也再次警示我们,社会各方面需要加强对性教育和性保护的重视,提升公众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携手构建一个安全、和谐、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环境。强制猥亵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它严重损害了个人的性自主权和尊严,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而且还是对受害者精神和人权的侵犯,给受害者带来了深远的心理和身体创伤。因此,我们有责任依法严惩此类犯罪,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的公正与秩序,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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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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