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教培机构注销后,剩余课时费怎么办?

2026-05-28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教培机构注销后,

剩余课时费怎么办?




NO.329



导语


不少家长提前为孩子预缴学费、购买课时,可一旦教培机构突然停业跑路,剩余课程无法继续上,预交的课时费也随之没了着落。机构拿出合同条款拒绝退款,又以公司已注销为由撇清责任,很多家长就此陷入维权困境。本期结合《民法典》及真实案例,教会广大家长如何维权。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解读


很多家长误以为机构跑路就只能自认倒霉,其实不然。教培机构与家长属于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机构收了学费却没上完课,已购成违约。


首先,合同里“概不退款”等条款,属于机构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这类条款不合理限制家长退费权利,且未明确提示说明的,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能作为拒退理由。


其次,公司注销必须走合法清算程序,通知债权人(家长)申报债权、处理退费事宜,不能悄悄注销。若股东未经清算、未通知家长就注销公司,导致家长钱退不回来,股东要直接对退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不能成为逃债盾牌。


真实案例


2021年12月,袁某与A教育公司签订《早托服务协议》,约定为孩子提供60课时早托课程,总费用13440元,课时单价224元,课程周期为2022年5月1日至8月1日。


袁某全额缴费后,孩子仅完成34课时,剩余26课时未上。后续A公司突然停止经营,未依法清算、未通知袁某处理退费,直接办理了注销登记。


袁某要求退还剩余26课时费(合计5824元),但A公司负责人以协议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费,超过30日不予退费”为由拒绝退款。协商无果后,袁某将A公司股东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涉案格式条款无效:“30日内申请退费”是A公司预先拟定、未与袁某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未区分退费原因、单方设置短期退费时限,且未证明已向袁某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实质排除了袁某在课程无法履行时的退费权利,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不能作为拒退依据。


2.股东违法清算需担责: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停止服务并注销,未依法清算、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袁某,导致袁某债权无法通过清算实现,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吴某、张某作为股东,应对A公司退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吴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某退还剩余课时费5824元。判决已生效。



避坑指南



一、家长维权提示


1、签约时警惕霸王条款:


拒绝“概不退款”“超期不退”“转让扣费”等不合理条款,要求机构明确退费条件、时限及违约金,务必留存合同原件、付款凭证、课时记录。


2、机构注销后维权步骤:


第一步:整理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课时表、聊天记录、机构注销截图);


第二步:联系机构股东、法定代表人协商退费;


第三步:协商无果,直接起诉股东(而非已注销公司),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3、诉讼时效别错过:


主张退费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机构注销、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


二、教培机构及股东合规提醒


1、预付式合同需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设置退费规则,对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必须显著提示并说明,否则无效。


2、终止办学、注销公司前,需清算资产负债,优先清偿学员剩余课时费,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得未经清算直接注销。


3、未经清算注销、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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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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