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规则

2024-09-18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

或者隐藏物的处理规则



NO.255

法条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解析


在我们这个充满活力而又复杂多变的社会里,人们可能会在不经意间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拾得漂流在水面上的物品、意外发现埋藏在地下的宝藏,或是偶然碰到隐藏在某处的珍贵物品。为了确保这些意外发现的物品得到妥善处理,并且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特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一条款明确指出,当个人或组织在无意中遇到这类情况时,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这些物品。


具体来说,拾得者首先需要承担起保管的责任,确保物品的安全,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害。这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对他人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在保管期间,拾得者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比如妥善存放、防止物品损坏,并尽可能地寻找失主。这可能包括在社区公告栏发布消息、通过社交媒体平台扩散信息,或者报告给当地的公安机关。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找到失主,拾得者则应将物品上交给有关部门,由政府来进一步处理,确保物品得到合法、合理的分配或处置。


此外,第三百一十九条还特别强调,如果法律对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有特别的规定,那么应当依照这些特别规定来执行。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在处理不同情况时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物品可能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和历史背景。


通过这样的规定,法律旨在鼓励拾得者采取负责任的行为,同时也保护了失主的合法权益。它强调了社会成员在面对意外发现时应持有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同时,它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拾得遗失物还是发现其他特殊物品,都应当依法行事,以确保个人行为的合法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一条款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也反映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视,以及对历史和文化传承的尊重。它提醒我们,每一个行为都可能牵涉到更广泛的社会利益和法律关系,因此在处理这些情况时,我们必须谨慎行事,遵循法律的指引,以维护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案例分析

上诉人孙某存等9人与被上诉人石某文、王某永、马某伟、孙某林、孙某龙、毛某龙、马某柱、孙某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孙某存等9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返还各原告的家族埋藏物银手镯1只、银锭3枚、银片2片原物,如无法返还原物,则支付80万元赔偿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份,被告石某文、王某永、马某伟、马某柱、孙某林、孙某耀、孙某龙与他人利用金属探测器在盐池县王某井乡孙某楼自然村火山子北坡挖出地下埋藏物3对银手镯、1个银项圈、3个银元宝、2个银片。被告王某永、石某文、马某柱将3个银元宝、2个银片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毛某龙,后被告石某文、王某永、马某伟、马某柱、孙某林、孙某耀、孙某龙将3对银手镯、1个银项圈及19万元进行了分配,其中被告王某永分得银手镯1只及1.5万元,被告石某文分得银手镯1只、银项圈1个及1.9万元,被告马某伟分得4.5万元,被告马某柱分得银手镯1只及1.5万元,被告孙某林分得银手镯1只及1.6万元,被告孙某耀分得银手镯1只及1.5万元,被告孙某龙分得银手镯1只及1.5万元。2015年11月份,9原告得知被告在孙某楼自然村火山子北坡挖出财物后,以挖出财物系其先辈所埋藏为由向被告石某文、王某永、马某伟、马某柱、孙某林、孙某耀、孙某龙索要,后被告石某文等人向9原告交付银项圈1个,银手镯5只。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存等9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孙某存等9上诉人主张其对石某文等被上诉人在盐池县王某井乡孙某楼自然村火山子北坡挖出的财物享有所有权并要求返还原物,但其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直接证实案涉财物系其先祖所埋藏,也不足以证实孙某存等9上诉人作为其先祖的继承人对案涉财物享有所有权,故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物权法》已废止,其109条的规定可参考现《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4条规定(《物权法》已废止,其114条的规定可参考现《民法典》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石某文等被上诉人亦无权利将私挖的地下埋藏物占有并将部分财物变卖,在不确定涉案财物的权利人是谁的情况下,应主动将所挖财物及变卖所得送交公安部门。故裁定:(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2)驳回孙某存等9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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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帅宇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及执行案件、公司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公司综合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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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郝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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