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孳息所有权归属

2024-09-20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孳息所有权归属



NO.256

法条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条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二十一条中,关于孳息的取得,《民法典》第321条规定了因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而不同的取得规则:(1)天然孳息:一般由所有权人取得;在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情况下,由用益物权人优先取得。因为,用益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对原物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2)法定孳息:首先,是约定优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此为意思自治,亦是事之常理。其次,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此交易习惯必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予以排除。这里还须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没有交易习惯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比如,《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孳息的归属。还如,在常见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逾期利息的确定,《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2018年2月8日,被告任某某与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售认购协议书》,将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黄陵县XX镇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屋以21万元作为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折抵给任某某,并向任某某出具21万元以房折抵工程款的收据一张。同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双方达成购房协议,约定将位于黄陵县XX镇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屋以18万元卖于王某某,并约定了房款的支付期限。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9月20日两次分别向任某某支付房款13万元、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且承诺2019年2月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就已得知该房屋是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现被告拒不交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黄陵县XX镇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屋以及原告自购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利息。


不动产物权转移以公示为要件,被告任某某虽与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售认购协议书》,但该房屋产权未转移,故被告任某某对黄陵县XX镇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屋处分为无权处分,且其未得到产权人的追认,原告王某某在明知该房屋未过户的情况下与被告任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请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之理由成立,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其中13万元应自2018年2月9日开始计息,5万元应自2018年9月20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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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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