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2024-01-22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NO.19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规定了对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国家所有土地的规定。


土地,是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本条将这种最重要的资源中的城市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由全民享有权利。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是:1.城市土地:城市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些城市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法律没有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案例分析


2016年2月13日,被告刘甲与李某丈夫刘乙(已故)签订《父母资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经兄弟两人友好协商确定目前房子(湾头桥街XX号)归乙方刘甲所有,包含使用权及所有权。医院后面地块归甲方所有(刘乙),包含后续地的使用权跟所有权,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李某在协议上签名。被告刘甲与刘乙在签订协议时两原告未在场,也未经得两原告(父母)同意。2017年6月22日,刘乙因医疗事故去世。刘乙去世后,被告刘甲向被告李某支付了7万元,被告刘甲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告李某出具欠款13万元的欠条。两原告认为,被告刘甲与刘乙签订的协议,两人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被告李某借了见证人刘某3、刘某4的钱,三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见证人的证言不可采信。两原告尚健在,两儿子在父母未在场未同意的情况下签协议处分父母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父母资产分割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的儿子刘甲与刘乙于2016年2月13日签订的《父母资产分割协议》,其中有关土地所有权权属的约定及增加的“(湾头桥镇)XX地块(XX隔壁)归乙方刘甲所有”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应当认定有效。理由如下:1、协议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归刘乙、刘甲所有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个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故对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249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7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权客体之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客体,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案例中,刘甲与刘乙签订的《父母资产分割协议》,违法了该条规定,个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故对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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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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