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NO.19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对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从现有法律规定看,作为独立的地理单元 ,无居民海岛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土地。依据《海岛保护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而无居民海岛,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因所有权归属不明导致的“无居民海岛无人管”的现状,可以防止“无度、无序、无偿”使用无居民海岛情况的发生。
案例分析
某地村委会和旅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位于该村的一座海岛的旅游开发、利用、收益、处分权转让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向村委会支付租金。后来,当地海洋局在该岛上建造了一座气象观测站,旅游公司认为该行为破坏了岛上的生态资源,侵害了旅游公司的合法权益,便诉请法院撤销海洋局建造气象观测站的行政行为,并恢复海岛原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岛屿属于无居民海岛,旅游公司对案涉岛屿并不享有法定权利,虽然村委会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旅游公司也不能因协议约定取得海岛的相关物权。旅游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判决驳回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是对无居民海岛为国家所有的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我国《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本案中,案涉岛屿属于无居民海岛,系国家所有,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不得主张涉案岛屿的所有权,故旅游公司在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主张对涉案岛屿开发、利用的权利不能成立。并且,《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由集体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其中并不包括无居民海岛,因此案涉岛屿并不属于当地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亦无权通过与旅游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岛屿租赁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自然无法取得开发、利用涉案岛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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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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