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NO.19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了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鉴于自然资源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因而规定为国家所有,只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案例分析
经陈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陈村村委会与李某、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村村委会将山地以及相连滩涂出租给李某、徐某作为生产和生活用地,租期为20年,协议还约定原土地使用权补充协议同时废止。协议签订后,陈村村委会将讼争土地交付李某、徐某使用。后李某、徐某发现承租的土地上有人修建房屋,要求陈村村委会制止,经多次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案涉土地性质为滩涂,该土地未登记为陈村村集体所有,即为国家所有。陈村村委会的无权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故案涉协议书无效。李某、徐某两人非陈村村民,不存在对陈村村集体的合理信赖关系,作为交易方对上述情况是应知的,即应该进行查询核实。李某、徐某关于其善意取得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5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50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8条的规定。此案对自然资源使用的权利,在其他的特别法,如《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进行规定。本案中,案涉土地性质为滩涂,且并无法律规定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据本条规定,此片滩涂归国家所有,陈村无权主张案涉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其对案涉土地仅有使用权。因此,陈村委员会应当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方可将案涉土地再行发包给李某、徐某使用。但本案中,发包行为未经合法程序作出决定,且未经权利人追认,故李某、徐某关于取得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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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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