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NO.20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的有关内容。
我国是文明古国,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文化遗产极为丰富。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本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对文物的所有权。
案例分析
案涉“乾隆铁钟”保存于被告武警某营区内。根据北京市文物局规定,要求该武警部队妥善保管该“乾隆铁钟”,并通知如其建制改变需将“乾隆铁钟”交由国家文物保管机构保管。该“乾隆铁钟”为国家二级文物。现原告海淀区石门街道居委会以其对该 “乾隆铁钟”享有所有权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乾隆铁钟”。
法院认为,“乾隆铁钟”已经过国家和北京市两级文物鉴定单位认定为国有文物,应归国家所有。现原告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乾隆铁钟”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认为本应该归国家所有的“乾隆铁钟”归其所有,据此要求被告返还“乾隆铁钟”的诉 讼请求并无相关事实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对国家所有文物的规定,此条文对国有文物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但并不是所有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只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才归国家所有。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可以为民事主体享有。
本案中,案涉文物经几番辗转后由武警部队保管。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涉文物归国家所有,该“乾隆铁钟”现由武警部队保存完好。故原告在无法证明涉案文物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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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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