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婚姻、出生入户,
拆迁安置不得“一票否决”
近期,征地拆迁领域中,因“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不统一引发的行政争议频发,既影响拆迁工作的有序推进,也关乎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明确界定:因婚姻、出生等正当原因办理入户的人员,不属于拆迁户口冻结期间“擅自入户”的情形,地方拆迁安置方案中若排除此类人员的安置资格,其相关条款因与上位法相抵触,法院将不予支持,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案例速览:
王某(化名)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其居住的房屋因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被依法纳入拆迁范围。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行政裁决,将王某户在册安置人口认定为5人,未将因婚姻入户的儿媳王芳、因出生入户的孙女王子怡纳入其中,并据此核算了拆迁补偿款及优惠购房面积。王某对该裁决不服,认为其户实际在册人口应为7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婚姻、出生原因入户的人员,不属于暂停办理入户的范围,亦不属于因擅自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情形。房山区住建委仅认定5人为安置人口,未将符合法定例外情形的儿媳、孙女纳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拆迁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穿透案例:
法院审查的三大核心要点
本案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裁决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核心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三大维度展开,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
【审查要点一】安置人口的认定,是否严格遵循法定例外情形?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用地单位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法院审查的核心焦点的是:被排除的两名家庭成员(王芳、王子怡)的入户原因,是否属于上述法定“除外”情形。经查,王芳系因合法婚姻关系入户,王子怡系因出生自然入户,二者均属于规章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完全不属于“擅自办理入户”的范畴。房山区住建委仅以“入户时间在户口冻结之后”为由将其排除,实质上架空了规章设定的法定例外条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裁决结果缺乏事实依据。
【审查要点二】地方拆迁补偿方案,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一审法院审理时,参照了当地《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安置人口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的条款,进而认定两名新增家庭成员不属于安置人口。对此,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地方拆迁安置方案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得突破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精神相违背。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系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明确将“婚姻”“出生”列为暂停办理入户的法定例外情形。而当地拆迁方案中“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的规定,未对上述法定例外情形作出任何衔接和考量,实质上与该政府规章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当地方规范性文件与规章冲突时,应当以规章为准。因此,一审法院参照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方案条款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审查要点三】行政裁决的程序合法性及证据审查
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外,法院还对涉案行政裁决的程序合法性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关注了评估报告的委托程序问题。王某主张,拆迁方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背离了公平原则。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其实施意见的明确规定,征地拆迁中房屋重置成新价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拆迁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单方委托系法定程序,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同时,法院明确提示,被拆迁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避免因“拒签评估报告”而丧失合法救济机会。此外,涉案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已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其效力对本案具有羁束力,法院不再重复审理。
案例启示:遇到拆迁安置争议,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由于各地拆迁政策存在差异,被拆迁人在遭遇安置争议时,需结合本地法规政策谨慎应对,重点关注以下三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核对安置人口认定是否涵盖法定例外情形。仔细梳理家庭户籍登记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因婚姻、出生、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正当理由入户的新增家庭成员。若拆迁方以“入户时间在户口冻结之后”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安置范围,应及时查阅本地拆迁相关法规规章,确认是否有类似《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例外规定,若有,可据此向拆迁方提出异议,要求依法认定安置资格。
第二,审查地方拆迁方案与上位法是否存在冲突。地方拆迁补偿方案、安置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若发现地方方案存在排除法定安置情形、变相剥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可依据上位法主张权利。
第三,重点关注行政裁决的程序合法性。拆迁行政裁决的作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需依法送达相关文书、组织调解、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陈述申辩权。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程序违法本身即可成为撤销涉案裁决的法定理由。同时,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核、鉴定权利,切勿因消极抵触而丧失救济机会。
结语
征地拆迁的核心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地方“土政策”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和实施,面对地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章相抵触的情形,司法审查的核心功能在于纠偏纠错,绝不为违法行政行为提供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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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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