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雷区”:城镇居民为何拿不到拆迁补偿?

2026-04-20






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雷区”:城镇居民为何拿不到拆迁补偿?




随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备受关注。但需注意,改革试点仅在有限范围内探索,全国层面“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的法律底线并未改变。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明确: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基于无效买卖合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原则上亦归于无效。



案例速览:


黄某系城镇居民,2002年与四川省仪陇县某村村民李某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李某以约26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抵偿借款,黄某通过该抵债方式取得其中90平方米房屋的占有权及相关权益。2008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与黄某等三人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此后,仪陇县政府发现了黄某与李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违规交易,遂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与第三方签订的拆迁协议作废。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拆迁补偿协议。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与村民李某签订的抵债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基于该协议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前提基础,亦归于无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穿透案例:

最高法审查的三大核心要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在于黄某请求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逻辑,清晰体现了对农村宅基地流转规则及行政协议合法性基础的审查标准。


【审查要点一】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


黄某主张,民事协议与行政征收补偿协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民事协议的效力不应影响行政协议的效力。最高法对此未予支持。法院认为,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资格,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利为前提。黄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利基础源于已被认定为无效的抵债协议,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因此,她基于该协议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亦应归于无效。这一审查要点表明: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所依据的基础民事权利是否合法。当事人无法通过签订行政协议的方式,将违法取得的财产权益“合法化”。


【审查要点二】基于无效民事协议签订的行政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黄某主张,民事协议与行政征收补偿协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民事协议的效力不应影响行政协议的效力。最高法对此未予支持。法院认为,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资格,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利为前提。黄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利基础源于已被认定为无效的抵债协议,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因此,她基于该协议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亦应归于无效。这一审查要点表明: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所依据的基础民事权利是否合法。当事人无法通过签订行政协议的方式,将违法取得的财产权益“合法化”。


【审查要点三】房屋产权审核通知书未被撤销,能否作为协议有效的依据?


黄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曾出具房屋产权审核通知书,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属实、可以发证,且该通知书至今未被撤销,应具有既定法律效力。最高法对此未单独回应,但从裁定结果看,法院并未认可该审核通知书作为拆迁协议有效依据的主张。原因在于:产权审核通知书仅是对房屋现状的勘查确认,并不改变黄玲因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无法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在拆迁补偿环节,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仍须回归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上。


案例启示:农村房屋买卖与拆迁安置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各地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试点政策存在差异,以下几点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第一,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存在重大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即便买卖双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居住多年,甚至当地村组织盖章“同意”,也难以改变合同无效的结论。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前,应充分评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二,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不等于权利“合法化”。 部分被拆迁人认为,只要与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就意味着政府认可了自己的被拆迁人资格。本案表明,如果被拆迁人取得涉案房屋的基础权利存在瑕疵(如违法买卖),即使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仍可能因前提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拆迁部门事后发现违规交易,有权依法与原始权利人重新签订协议,并废止与原买受人的协议。


第三,涉及农村房屋交易,应密切关注当地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政策。截至目前,国家在104个试点县(市、区)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限放开。但即便在试点地区,对流转范围、条件、程序等均有严格限制。非试点地区或不符合试点政策要求的交易,仍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结语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承载着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也受到严格的土地管理秩序约束。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看似低价“捡漏”,实则暗藏巨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纸裁定再次提醒:违法取得的财产权益,无法通过拆迁补偿协议“洗白”。遵守土地法律底线,方能有效避免“房财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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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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