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抵押权设立的基本规则

2026-09-20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抵押权设立的基本规则


NO.359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条解析



该条承袭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作任何改动;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承袭并修改了《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有两处修改,一处是增加了“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另一处是增加了“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的一般抵押权呈现出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抵押财产的广泛性。《民法典》规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不动产,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不动产主要是指建筑物、其他土地上附着物(如林木、农作物等)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二是不动产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三是动产,不仅包括汽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还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仅包括现有财产,还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将来财产;不仅包括个别财产,还包括集合财产,抵押财产范围非常广泛。在抵押财产的范围上,《民法典》保持了开放性,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这与权利质押客体的封闭性形成鲜明对比。抵押财产的开放性也体现了抵押财产的广泛性。


二是公示方法的唯一性。即登记是抵押权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这是与抵押权不转移财产占有这一特征密不可分的,也是抵押权区别于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区别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是物权变动模式的二元性。尽管抵押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在抵押财产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的情况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而在抵押财产为动产的情况下,登记则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仍然有效设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二、案例分析


2020年4月28日,原告中银公司作为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被告刘某作为乙方及丙方、借款人、抵押人,双方签订《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合约第三条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预计从2020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止,同时抵押人自愿以其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房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间为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抵押期间内,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本合约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本合约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现被告刘某因迟迟未还借款,原告中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 被告刘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6855.94元、支付利息18474.27元,滞纳费6838.71元;


  2. 原告对被告刘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房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原告主张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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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李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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