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NO.358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规定。
担保物权消灭,是指担保物权对担保财产具有的物权效力终止。因物权法定主义,担保物权仅能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民法通则》对担保物权,即抵押权和留置权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未有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之规定。作为民事特别法的《海商法》,对于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原则规定船舶抵押权随被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
《担保法》缺乏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的规定,仅针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消灭的具体原因作出了零散和碎片化的规定。
关于抵押权的消灭,《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关于质权的消灭,《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关于留置权的消灭,《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到《物权法》制定时,已经具备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之共同原因的条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条即是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继承,内容上未有任何变化。
具体分析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第一是主债权消灭。因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以主债权的存在为法定要件。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至于主债权消灭的原因,如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而消灭的,则非所问。只要有主债权消灭的事实,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以免除论。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债权若是部分消灭,对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第二是担保物权实现,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变价而优先清偿被担保债权的行为。担保物权因其实现而消灭的,与被担保债权是否已受全部清偿无关。担保物权人只要有变价担保财产、以变价金清偿被担保债权的行为,不论被担保债权受清偿的状态,担保物权皆归于消灭。
第三是放弃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意思表示表明不再主张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之行为。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只是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担保物权因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行为生效而消灭。
第四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是“兜底性”规定,涵盖法律针对特定担保物权规定的特殊消灭情形。例如: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担保财产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消灭;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终止的,担保物权消灭。
二、案例分析
宏达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由影子公司以其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后宏达公司按约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主债务履行完毕。银行此前享有的对影子公司土地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影子公司有权要求银行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使土地恢复无权利负担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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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李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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