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金融汇 |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简析

2023-09-14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抵押担保是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为保障债务履行、债权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的颁布,实践中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也面临着一系列的考验。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二、规则解读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变价权并以其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与利益,不因抵押物的归属或者占有的变动而受影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为了维护抵押物转让后的交易安全,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直采用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方式来维持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间的平衡。《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颠覆了此前的规则,不再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只要求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与此同时,《民法典》也保留了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限制抵押权转让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之间有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约定的,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已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进行登记情形下,抵押人违反约定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第三人不被认定为善意,即使抵押财产已交付或登记,也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财产的物权仍属于原抵押人。但当第三人在抵押财产转让的过程中代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权因主债权清偿完毕而消灭,物权发生变动;


二是未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进行登记情形下,抵押人违反约定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且已交付或登记的,转让发生物权效力,抵押财产归第三人所有,受让人就抵押财产为限向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禁止或限制转让约定的,不能认定第三人为善意,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财产仍归原抵押人所有。


三、防范措施


1.预制合同条款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能否转让抵押财产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抵押合同中设置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或者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内容,并对于未经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设置抵押人需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从而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2.证据留痕保障权益


为防止抵押物被低价转让,需时时关注及时收集、固定转让行为可能危害抵押权的相关证据。同时也要积极主张权利,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对转让所得价款进行提存,及时规避因抵押财产转让产生的债权受损风险。


3.贷后动态管理


虽然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为确保抵押权能够实现,还需加强贷后动态管理,定期做好抵押财产检查,及时跟踪了解抵押财产状态。


作者简介



吴俊毅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金融部执业律师,擅长应用大数据进行精准的法律检索,并结合法律专业知识把握案件细节,能够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穷尽式寻找解决方案。已协办数十起执行案件,并参与光大银行、进出口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的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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