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贩卖出生证明:揪出违法犯罪的“大灰狼”

2023-11-14



相关事件



近期湖北省襄阳市健桥医院近日被举报“勾结多地中介团伙贩卖出生医学证明”,引发社会关注。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称自己长达一年多卧底,掌握到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勾结多地网络中介,利用抖音平台长期公开以近10万价格贩卖出生证(含出院生产病历等)、疫苗本为买来孩子洗白身份;该团伙还售卖婴儿,男女婴价格都在10万以上,涉及全国10多个省份,数量惊人。同时发现,该团伙还售卖假出生证,且在各地均以落户,洗白涉拐儿童身份。目前,涉事医院妇产科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医院院长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接受调查,相关问题正进一步调查中。



事件性质恶劣



该事件令人感到震惊和痛心,不仅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它背后可能隐含着对无数被贩卖的儿童及家庭无法弥补的伤害。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应当成为任何犯罪的帮凶。


一方面,贩卖出生证明的行为损害了个人权益。《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其详细记录了新生婴儿的个人出生信息,包括父母信息、出生地点、出生时间等等,这些信息对公民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出生证明对新生儿来说是第一身份证明,如果连最初身份证明都是虚假的,一辈子顶着“虚假”身份活着,一旦后续身份被揭露,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泯灭的伤害。同时,贩卖出生证明严重损害医院的公信力,此次事件医院院长带头贩卖出生证明的行为让人们看到了医院管理混乱、医务人员道德沦丧的一面,严重破坏了医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另一方面,贩卖出生证明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红线。本次事件不仅涉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有后续情况,还可能涉及拐卖儿童、贪污贿赂等等犯罪,事件性质恶劣,牵扯人员广泛,社会负面影响广。伪造、贩卖出生证明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并且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贩卖出生证明很有可能被用于为被拐卖儿童“洗白”身份,进一步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和非法收养的难度,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侦破和追查儿童拐卖案件造成严重干扰。



图片来自于微博“上官正义”用户


相关法律解读



1.院长叶某等人可能涉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生活实践中的结婚证、工作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在本事件中,由于《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的,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对于伪造、买卖出生证的行为,我国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行为人所作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而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涉事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等人明知出生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仍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伪造、贩卖该证件,社会危害性大,该行为可能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具体情节处以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院长叶某等人可能涉及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目前案情尚未查清,可能有两种情形:


(1)院长叶某等人是参与拐卖儿童计划或行动的人。这些人可能是在犯罪团伙中扮演不同角色,提供被拐卖儿童的出生证明或疫苗本的行为是整个拐卖犯罪链中的一环,则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按照具体情节,最高可处以死刑。


(2)院长叶某等人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儿童的出生证明或疫苗本,或者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儿童的出生证明的行为,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或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共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介方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相关犯罪的共犯


若中介方不知其行为实施的具体内容,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则可能依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认定;在网络平台发布相关违法信息的中介方若明知其实施的行为是拐卖儿童犯罪的一环,则可能依照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进行认定;若明知是帮助买卖国家证件而为其宣传,则可能依照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进行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我们呼吁严厉打击贩卖出生证明的行为,贩卖出生证明不仅触犯法律,还会给社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同时政府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到买卖出生证明的危害性,督促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美好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