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国有财产的保护

2024-02-22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有财产的保护


NO.20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的有关内容。


该条列举规定了对国有财产的侵害行为。“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由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或多人一起参与强行抢占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分配给个人所有的行为。“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拨付、划(流)转的规定,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损坏国有财产的行为。

案例分析


讼争鱼塘位于嘉定区马陆镇大宏村科盛路、横仓公路交叉口,张某在自然河道中养鱼而来。2016年10月,徐某支付张某10万元双方签订《鱼塘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张某)将讼争鱼塘以水面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徐某),一次性买断;转让费为25万元,付清后塘面归乙方所有;转让期以政府征用为准,乙方使用期间发生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包括征用补贴都与甲方无关;转让后不得搭建任何建筑,如有搭建与甲方无关。上述转让合同签订后,徐某又支付张某15万元,徐某开始在讼争鱼塘处养鱼经营。2018年6月30日,徐某(乙方)与XX村村委会(甲方)签订《违建整治协议书》,约定:甲方接收违建房屋后,依照审批程序通过后对乙方违建房屋中的钢、砖等材质进行残值回购,回收总额为7,748元;此款于违建拆除之日起15日内支付。《违建整治协议书》签订后,讼争鱼塘边的违建房屋等被拆除,XX村村委会向徐某支付了7,748元。2019年10月,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张某之间签订的《鱼塘转让合同》无效;同时判令张某赔偿损失25万元及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本案中,讼争鱼塘原系自然河流,属于国家所有,张某对此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张某擅自转让系争鱼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张某对讼争鱼塘并无合法权益,故徐某应自讼争鱼塘搬离,讼争鱼塘后续事宜由张某自行处理。张某则应将收取的转让费25万元返还徐某,但应扣除徐某收取的XX村村委会所支付的7,748元。对于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于转让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没有相应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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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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