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会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并选择担保方式。保证担保通常基于保证合同或担保函,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也可能作为担保依据。这些文件虽非传统保证合同,但若真实表达股东意愿并获银行认可,可视为有效担保。然而,银行在采用此类文件作为担保时,需谨慎评估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
观点一:内部文件证明担保意愿真实,保证成立
1、在甘肃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83号中,法院确认,虽然股东未直接出具保证书给债权人,但他们通过在《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承诺书》 《股东会同意担保贷款展期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明确表达了愿意以个人资产为主债务人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愿。这些文件的内容充分证明了股东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的真实意图。
2、在安投公司、某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70号中,法院认定,从安投集团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该公司不仅同意其子公司安控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还承诺自身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决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显示出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明确意愿。当该决议提供给银行并被接受后,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院认定安投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对于安投集团公司提出的股东会决议只在股东间产生效力的观点,法院认为决议送达其他当事人后,其效力即及于受送达的当事人。
3、在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08民终995号中,法院认为,建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承诺书》均表明其股东愿意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股东未与债权人签订正式的保证合同,但他们的书面承诺被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因此保证合同成立。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承诺函》未详细表述担保的具体范围和期限,但真实签名的股东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意识到其签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观点二:保证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未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不成立
1、在重庆某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16号中,法院指出:《董事会决议》作为公司内部文件,其效力并不直接扩展到公司外部的第三方。即使决议上金某、李某的签名真实且获得北京两公司的授权,这仅表明两家公司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意图,但这种意图仅限于公司内部,并不自动对外产生法律效力。重庆某商贸公司仅知晓决议内容,并不足以证明与北京两公司之间建立了保证法律关系,因为保证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在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某银行舟山城关支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47号中,法院认为:关于银行出具的批复文件,这些文件属于银行内部贷款审批流程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保证合同的正式内容。保证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上述文件中的“待船舶建成后由新建船舶抵押置换保证”的表述并未明确写入船舶公司与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中,因此不能视为银行对船舶公司作出的担保承诺。法院认定这些批复文件不属于保证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以双方书面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
3、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容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湘0623民初1668号中,法院指出:《某置业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是公司内部文件,其效力并不自动扩展至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即使决议上杨某、赵某、莫某、王某、李某的签名真实,这仅表明他们有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但这种意向仅限于公司内部,并不自动形成对外的保证法律关系。原告仅知晓决议内容,并不能作为杨某等与其建立了保证法律关系的充分依据。保证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法律分析
在金融业务中,关于担保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内部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要构成有效的担保文件,需要满足三个核心要件。首先,这些内部文件必须包含明确的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即文件中应清晰、直接地表达提供担保的意图。其次,这一保证意思表示必须是对外作出的,即文件需正式提交给债权人,表明担保方对债权人的承诺。最后,债权人必须接收该文件内容且未提出异议,这体现了债权人对担保条款的认可。
实务建议
对于专业金融机构而言,在担保业务中处理载有股东同意提供保证的内部文件时,需要特别谨慎。金融机构应提高审慎注意义务,积极对担保人的内部决策机制、章程、决议、签章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这种审查义务还需达到合理审查标准,即结合担保方公司的决策机制,对内部决策文件进行审慎、细致的审查。
为了避免因担保文件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金融机构在担保业务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尽量要求保证人签署标准的保证合同或担保函,以明确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和文本的担保性质;二是通过签署正式合同或函件,确保担保条款的明确性和有效性,从而避免债权脱保的情况发生。这些措施将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降低法律风险。
文 | 代江涛 张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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