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金融汇 | 判决主文中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不明确,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2024-05-16

遇到判决书里的抵押担保模糊不清,债权人该何去何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2021)豫执复364号给出了解答,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


一、案情概览


农发行某支行与三农公司、金瑞公司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判决明确了金瑞公司以其房产为三农公司926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然而,判决书中并未具体说明各房产的最高额抵押金额,导致执行阶段出现了麻烦。


债权几经转让,最终博观公司成为执行申请人。执行过程中,法院就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金额征询审判部门,得到的回复是其中特定房产的担保金额仅为2260万元,远低于博观公司的预期。


二、执行难题


漯河中院依据审判部门的回复调整了执行方案,但在以物抵债环节,因利害关系人李某的异议,原抵债裁定被撤销。博观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但最终复议申请被驳回。


三、法律焦点


问题的核心在于,当判决主文对最高额抵押的具体金额表述不清时,执行依据何在?


关于漯河中院根据该院审判部门的复函确定涉案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并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内容“瑞达公司对三农公司9260万元借款本息,以其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农发行某支行”,对于涉案不动产证号为2××3、2××4、2××5、2××6号的房产和对应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金额表述并不明确,在漯河中院执行机构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后,根据审判部门的书面答复,漯河中院确定涉案房地产担保金额共计2260万元并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符合上述意见规定,亦无不当。


四、法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河南省高院维持了漯河中院的做法,认为在判决内容不明确时,执行机构遵循程序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并据此调整执行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这一过程确实暴露出初始判决中的模糊地带,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构成了挑战。


五、诉讼策略提示


1.明确诉讼请求:在提起诉讼时,应尽可能明确各项请求的细节,尤其是涉及抵押担保的具体范围和金额,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因判决内容不清晰而引起的执行难题。


2.强化判决说明:即使判决书无法逐一详述,也应在“本院认为”等部分提供足够信息,帮助执行法官理解判决意图,减少后续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争议。


3.法律文书的稳定性:当事人应注意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判决中的任何不确定性,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正,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六、结语


此案提醒我们,法律文书的清晰度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效率与效果。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建议在诉讼阶段就注重细节,确保每一分权益都能在法律文书中得以明确体现,避免执行阶段不必要的波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 | 代江涛 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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