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金融汇 | 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对抵押权实现有何影响?

2024-04-23

在银行业务操作中,当业务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贷款业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通常要求填写的抵押期限须与借款期限保持一致。鉴于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期限,即除非借款人违约,否则银行需待借款到期方能主张还款权利,人们不禁疑惑:若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相等,是否意味着借款到期时抵押权也随之到期?倘若抵押期限届满,银行是否失去抵押权?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与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浅析,以供参考。


一、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列明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四大原因:主债权清偿、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主动放弃、法律另有规定。其中,主债权清偿或实现后,担保物权失去保障对象而消失;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则其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再保留;此外,若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也会导致担保物权失效。


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根据 2000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注明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实际效力并无约束力。即使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只要主债权依然存在且未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仍保有抵押权,可正常行使以保障债权安全。因此,抵押权人不必担心因登记“抵押期限”到期而导致抵押权丧失。


二、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间界限应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保持一致。《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抵押合同可能对抵押期限有所约定,或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定一定的期限。然而,这些约定和要求对抵押权的实际存续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判断抵押权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进行了行使。


针对该条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


(一)时效抗辩说:该观点认为,该条款并非规定抵押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立即失效,而是赋予债务人一项抗辩权。即在抵押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仍未行使抵押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抵押权人的权利主张。此时,抵押权虽未消失,但失去了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障。


(二)抵押权消灭说:与此相反,该观点主张,若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将直接消灭,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不能再向法院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否则将面临抵押权失去法院强制执行的保护,债务人可据此提出抗辩。尽管抵押合同或登记过程中可能涉及抵押期限的设定,但这些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实际效力,抵押权的存续与否仍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为准。因此,抵押权人应密切关注主债权时效,及时行使抵押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对抵押权行使期限的影响


在处理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与抵押权行使期限的关系问题时,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抵押权行使期限随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顺延


支持该观点的认为,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其行使期限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保持同步。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时,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也随之顺延。只要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始终有权行使抵押权。


观点二:抵押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随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顺延,持此观点者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类似于除斥期间,应独立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即抵押权人应在借款到期后的特定时期(如最初的三年)内行使抵押权。即使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也不会因此延长。


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决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时,抵押权的行使期限随之顺延。这一立场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赵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中的确认。最高院认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行使期间虽然参照主债权诉讼时效计算,但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本身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换言之,抵押权行使期限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保持一致,并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而相应变化。


四、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主流司法观点和相关判例,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时,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也将随之顺延。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内,均有权行使抵押权。这一理解符合抵押权作为从权利随主权利变动的特性,保障了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文 | 代江涛 张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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