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立足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整合土地、矿产、水、渔业、林草等传统自然资源单行法与生态保护专项立法,构建起 “底线划定 — 空间保护 — 资源规制 — 特殊管控 — 风险预防 — 修复兜底” 的全链条法治体系。本编区别于第二编污染防治编的末端排污管控模式,以事前预防为核心、分区管控为手段、权责统一为支撑、市场机制为补充,形成 “生态系统本体静态保护 + 自然资源开发行为动态约束” 的二元规制结构。其中第三编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作为衔接生态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核心枢纽,将节约集约利用确立为生态保护的根本准则,建立全生命周期资源监管与生态修复制度。本文结合法典条文、立法原意与执法司法实践,从立法定位、体例特色、核心制度、章节逻辑、新旧法对比、多维实务适用六大维度展开深度解析,剖析本编制度创新、适用难点与完善方向,为生态保护法治落地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一、第三编生态保护独立设编的
立法定位、价值与体例特色
(一)
立法定位:
重塑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二元分治格局
我国传统环境立法长期呈现 “重污染治理、轻生态保育”的失衡状态,污染防治聚焦废气、废水、固废等人为污染物排放,属于事后减损型管控;而生态破坏源于自然资源无序开发、生态空间侵占、生物多样性衰减,具有隐蔽性、累积性、不可逆性特征,单纯事后处罚难以根治。
《生态环境法典》采用分编分立模式,将 “生态保护” 独立设为第三编,与第二编 “污染防治” 形成清晰功能划分: 污染防治编:规制污染物排放行为,目标是削减环境损害; 生态保护编:守护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与资源可持续供给能力,目标是防范生态根基受损。
第三编的立法核心定位:守住国家生态安全底线,平衡生态公益与经济发展权益,是法典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基本原则最集中的体现。
(二)
价值内核:
三重价值叠加的立法导向
生态安全价值: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资源利用上线,防范国土空间破碎、资源枯竭、生物灭绝等系统性生态风险; 粮食与资源安全价值:以土地、水资源、渔业资源专项规则,保障耕地安全、供水安全、食材供给安全; 可持续发展价值:摒弃 “保护与发展对立” 的传统思维,通过节约集约、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制度,推动资源开发绿色转型,实现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三)
篇章体例:
七层递进、闭环联动的体系化架构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官方体例,第三编生态保护共七章,严格遵循 “总领规则 — 本体保护 — 行为规制 — 特殊保护 — 风险预防治理 — 修复兜底” 的逻辑链条,彻底破解过往单行法交叉重叠、标准不一、监管割裂的问题,七章法定名称及核心定位如下中国人大网:
第一章 一般规定:全编总则,统一确立 “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通用基础制度;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针对森林、湿地、海洋、冻土、野生动物栖息载体等自然生态载体实施静态保护,禁止损毁生态结构与功能;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针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经营行为设置动态约束,是本编衔接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核心章节;
第四章 物种保护:聚焦珍稀动植物、种质资源、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筑牢生物安全防线;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对自然保护地、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点流域与地理单元实施最严格分级管控;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针对水土流失、地下水超采、土地沙化等渐进式生态问题,建立监测、预警、干预,就地治理全流程机制,兼具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功能;
第七章 生态修复:统一规范修复主体、修复标准、资金保障、损害追偿规则,承担事后兜底与追责功能。
整体形成全域基础规则(第一章)、本体静态保护(第二章)、开发行为源头管控(第三章)、特殊物种与地理单元从严保护(第四、五章)、生态退化预防与就地治理(第六章)、事后生态修复兜底(第七章)的完整闭环治理体系,构建起事前准入、事中干预治理、事后修复追责的全链条管控模式。
二、第三编核心章节制度解析——
以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为重心
(一)
第三章整体定位与通用准则
本章承接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聚焦人为资源开发行为,是遏制粗放开发、从源头减少生态破坏的核心环节。全章分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其他自然资源五节,覆盖国土空间主要利用资源,统一确立六大通用准则: 源头防控优先:所有资源开发项目强制开展规划论证、生态评估,以总量红线、分区管控否决无序开发; 节约集约利用:将节约资源法定为生态保护根本举措,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循环利用,划定资源利用上限; 分区差异化管控:衔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 “核心区全面禁止、管控区限制开发、一般区规范利用”; 生态价值市场化: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全覆盖,配套差别化收费、生态补偿机制,以经济杠杆引导绿色开发; 全生命周期修复责任:落实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将修复义务贯穿项目审批、运营、退出全流程; 多元利益平衡:兼顾公共生态利益、企业经营权益、民生保障需求,禁止一刀切式管控。
(二)
分节专项制度深度解读
(结合法典条文与实务要点)
第一节 土地资源:锚定粮食安全与国土生态双重底线 本节以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为核心,构建 “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保护体系: 刚性约束:严守耕地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强化黑土地、优质耕作等专项保护;建设用地优先盘活存量,严控新增用地规模; 用途管制:严禁耕地 “非农化、非粮化”,临时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必须按期复耕复绿;生态红线内未利用地严禁擅自开垦; 生态配套义务:占用林、草、耕地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水土保持、生态缓冲带建设;农用地实施土壤风险分级管控,配套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修复措施; 权责配置:政府承担耕地保护考核、属地监管问责责任;用地主体承担土地复垦、土壤污染防控、生态恢复的第一责任。
第二节 矿产资源:推动矿业绿色低碳转型 本节核心目标是根治矿山开采引发的植被破坏、地质灾害、水土污染等问题,推行全周期绿色矿山制度: 全域生态嵌入:勘查、开采、闭坑全环节设置生态保护义务,强制推行绿色矿山建设,鼓励尾矿、废石资源化利用与低碳开采技术; 修复前置管理:采矿许可核发前,必须提交生态修复方案、足额缴存生态修复保证金;开采过程执行 “边采边修复”,闭坑验收合格后方可注销采矿权; 空间禁限规则: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核心区全面禁止矿产开采; 产业导向:淘汰高耗能、高破坏小型矿山,引导矿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清洁化转型。
第三节 水资源:统筹 “生活、生产、生态” 三水均衡 法典将地下水统一纳入水资源章节实施一体化管控,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目标,建立用水秩序、总量管控、生态调度三大核心制度: 法定用水优先级: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为第一顺位,其次保障河道基本生态流量、农业灌溉用水,最后统筹工业、航运用水,严禁挤占生态水量; 双重管控机制:实行全国、流域、区域三级用水总量控制,工农业、城乡生活执行用水定额,超定额取水不予许可,并实施累进加价; 前置论证制度: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单个建设项目开展项目水资源论证,论证不通过不得立项、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生态调度义务: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必须编制生态调度方案,保障河道基流与水生生物生存环境,防范河湖断流、湿地萎缩; 全域节水要求:新建项目节水设施严格执行 “三同时” 制度,工业强制水循环利用,农业推广节水灌溉,城镇强化管网漏损管控与中水回用。
第四节 渔业资源: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规范渔业生产 坚持 “生态养殖为主、天然捕捞为辅” 的发展导向,遏制过度捕捞与水域生态退化: 生产管控:严格控制天然水域捕捞强度,划定禁渔区、设定禁渔期,全面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毁灭性捕捞行为; 生态空间保护:专项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涉水工程阻断洄游通道的,必须配套建设鱼道、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工程; 养殖规制:管控水产养殖投饵、尾水排放,禁止高密度粗放养殖,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同步管控外来水生物种养殖风险。
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补全资源保护立法空白 本节作为兜底条款,统一规范森林、草原、地热、砂石、生物遗传资源等未单列资源。其中常规地下水归入水资源章节,本节仅规制非常规地下资源: 林草资源:占用林地、草地严格审批,落实占补平衡与植被恢复,严控草原无序开垦; 地下资源:地热、砂石开采,同步防控地面沉降、植被破坏、水体污染,履行同步修复义务; 生物遗传资源:建立野外采集、出境审批制度,防范特有种质资源流失,联动落实外来物种防控; 通用规则:本节所有资源,一体适用本章总量管控、有偿使用、生态修复、节约集约的基础制度。
(三)
第三章与本编其他章节的逻辑界分
(核心创新点)
与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的区分:第二章保护生态系统本体,规制直接破坏自然空间的行为(如乱砍滥伐、围垦湿地);第三章规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管控索取自然资源的经营活动。二者形成 “空间禁损 + 行为约束” 的双重防护闭环。
与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七章《生态修复》的区分:第三章属于事前准入管控,从源头规避生态退化风险;第六章兼具预防、预警,就地治理功能,针对已出现的退化苗头开展事中干预与治理;第七章属于事后修复与追责,对已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救。三章联动实现 “防、控、治、修” 全流程管理。
制度独创新亮点 法典确立各类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原则,整合原有碎片化规则;构建 “规划论证 — 审批许可 — 总量管控 — 过程监管 — 闭坑复垦” 资源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条;打通资源开发与 “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制度衔接,实现国土空间一体化管控。同时依据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领域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典与单行法形成互补衔接关系,并非完全取代单行法中国人大网。
三、第三编相较于传统单行法的
系统性制度创新
(一)
体系整合创新:
实现多部门法规则协同
传统模式下,土地、矿产、水、渔业分属不同单行法,同一开发项目需多头审批、标准冲突、监管重叠。本编以统一立法逻辑整合全部规则:统一生态审查标准、统一修复责任、统一补偿机制,降低行政监管成本与市场主体合规成本,实现 “一次审查、全域适用”。法典统领生态保护领域规则,单行法可作出细化补充规定,构建 “法典统领 + 单行法细化” 的分层法律体系。
(二)
责任体系创新:
构建多元分层权责格局
政府责任:统筹规划、指标分解、监督考核、生态补偿财政投入、修复验收; 市场主体责任:前置评估、合规开发、节约利用、生态修复、有偿付费,确立开发主体第一责任人地位; 社会公众责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举报权、公益诉讼权,承担一般性生态保护义务; 司法机关责任:统一行政、民事、生态公益案件裁判标准,实现多类责任有效衔接。
(三)
治理工具创新:
公法管控与市场化机制融合
突破传统环境法单一行政管控模式,引入市场化工具形成 “约束 + 激励” 双向机制: 约束类:有偿使用、累进加价、保证金制度、行政处罚; 激励类:绿色开发费用减免、生态补偿、生态碳汇、第三方修复治理;真正落地 “保护有价、破坏有责” 的法治逻辑。
(四)
治理理念创新:
从 “末端处罚” 转向 “全流程预防”
传统自然资源立法重事后处罚、轻事前管控;本编将生态约束嵌入资源开发全流程,把预防原则贯穿规划、立项、建设、运营、退出各环节,契合现代环境法治的核心发展方向。
四、多维实务适用规则细化
(执法、企业、司法)
(一)
行政执法适用规则
1.基础法律适用区分:单纯损毁林地、湿地等生态空间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土地开垦、采矿、取水、养殖等常规资源开发违规行为,优先适用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态退化处置、生态修复不到位案件,衔接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七章《生态修复》。
2.法条竞合处置规则:以资源开发为名、实质损毁生态系统的行为(如采矿同步破坏林地、湿地),构成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从重处罚原则处理,不得单一择一适用法条。
3.特殊区域优先规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重要地理单元内的违法开发行为,优先适用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实施从严管控。
4.分区差异化执法: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一般管控区以责令整改、督促履约修复为主。
5.重点监管事项:核查规划水资源 / 土地论证、修复保证金缴存、占补平衡落实、总量定额执行情况;对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主体,依法采取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
(二)
市场主体合规要点
(资源开发企业)
准入合规:完成生态评估、规划论证、行政许可,确保项目符合 “三线一单” 分区要求; 过程合规:严格执行资源总量、用水 / 用地定额,落实节水、节能、污染防控设施; 义务履约:足额缴纳有偿使用费、缴存生态修复保证金,执行 “边开发边修复”; 退出合规:项目终止、闭坑前完成生态修复与验收,办结全部法定手续。
(三)
司法裁判适用规则
1.公益诉讼:生态系统完整性受损诉请优先适用第二章;资源过度开发、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结合第三章、第七章主张生态修复、损害赔偿。
2.行政诉讼:针对行政机关审批违法、监管不作为、考核问责不到位,适用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权责规则。
3.刑事追责:《生态环境法典》不直接设定刑事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刑事犯罪,定罪量刑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典第三章相关规范仅作为判定行政违法、佐证犯罪情节、衔接行政与刑事追责的参考依据。
五、现存适用难点与完善思考
(一)
实务难点
跨区域资源管控协同难:流域水资源、跨区域矿产、渔业资源涉及多地监管,生态补偿、总量指标分配仍存在区域博弈;生态修复标准细化不足:法典确立了修复义务,但不同类型资源的修复技术标准、验收细则仍需配套下位法落地; 市场化机制落地缓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三方修复、碳汇交易等制度,仍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二)
完善建议
加快出台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各类自然资源修复标准、有偿使用差别化规则; 建立跨区域生态保护协同执法、联合考核机制,破解地域监管壁垒; 完善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操规则,进一步释放市场化治理活力; 结合法典施行时间,做好新旧法律衔接培训,规范执法、司法、企业合规全流程法律适用。
六、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 是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成果,其体系化、一体化、全周期的立法设计,彻底扭转了传统自然资源立法碎片化、重开发轻保护的旧格局。其中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作为连接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键纽带,以节约集约、源头防控、损害担责为核心,为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结合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的时间效力要求,在法治实践过渡期及正式施行后,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本编“本体保护 + 行为约束” 的二元逻辑,区分不同章节的适用场景,严格落实事前预防、事中管控治理、事后修复的全链条要求。依托法典完备的制度体系,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方能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目标。
山西省九三学社社员,山西省太原市电视台、晋中市电视台普法特邀嘉宾,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特聘律师,服务多地生态环境主管政府单位法律服务,服务多地煤矿、化工及工程公司的环保生态诉讼及非诉案件处理,拥有多起污染环境罪的辩护经验,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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