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治行 | 从旧案复盘看《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污染防治实务变革

2026-06-09


2026年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八分编整合原《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部规范,重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伴生矿、放射性废物全链条监管规则,大幅上调行政处罚额度、细化多主体责任、新增前沿聚变污染管控条款。本文结合医疗闲置放射源公益诉讼、涉废贮存违法、无证使用射线装置三类典型旧案,对比旧法(2003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法典新规,拆解执法尺度、企业合规、司法追责三大实务变化,为医疗机构、工矿企业、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提供落地指引。


01

立法沿革:

从单行法碎片化管控到法典体系化规制


我国放射性污染治理长期依托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单行立法,配套条例、部门规章落地监管,但立法痛点突出:处罚基数偏低、责任主体界定模糊、新型放射性污染源(受控核聚变、稀土伴生放射性尾矿)无明确规制、闲置废弃放射源处置权责扯皮,大量案件陷入“执法罚不疼、追责找不到主体、污染隐患长期悬置”困境。


《生态环境法典》设第二编第八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29-33章),五章分别覆盖一般规定、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废物处置,实现四类放射源全生命周期闭环立法;核心立法革新三点:


罚额全面升级:原禁止排放放射性废液废气罚款10万-20万元,法典上调至20万-200万元;内河、海上非法倾倒放射性固废罚款50万-200万元,违法成本成倍抬升;


责任主体法定扩容:破除原法“证照登记方唯一担责”桎梏,实际使用方、出租方、设备受让方、委托处置方全部纳入法定追责范围;


前瞻性立法补空白:新增受控热核聚变装置放射性污染分级管控条款,填补新型核能应用立法空白;细化放射性废物代处置、处置资金预提制度。


02

三大典型旧案处置痛点复盘

及法典新规改判适用推演


资源化利用严守合规底线

案例一:全国首例预防性放射污染公益诉讼

(检例第255号・济南伽玛刀闲置放射源案)

案件事实(旧法审理背景)

济南三家医疗机构(T证照持有医院、W实际使用医院、J租赁承接医院)合作运营伽玛刀设备,内置201枚钴-60放射源,合作终止后设备长期闲置,放射源超期3年未依规处置(法规要求闲置3个月内委托资质单位收贮)。原2003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仅约束辐射许可证登记单位T医院,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责令整改,但W、J以非证照主体拒不配合,放射源紧邻居民区,辐射泄漏风险持续存续,监管无法强制另外两家主体履行处置义务。济南市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适用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则判令三方连带承担近百万处置费用,案件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联合国环境署示范案例。

旧法短板

行政监管层面:旧法第五十三条仅对持证单位处罚,无实际使用人、承租方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机关无法直接向W、J开罚单;

民事追责层面:只能依托民法典侵权规则兜底追责,环保单行法无多方不作为侵权法定连带责任条款。

《生态环境法典》新规落地变化

行政执法可全主体处罚:法典第1201条明确,放射源实际使用、租赁、托管各方未依规收集贮存放射性废物,生态环境部门可对全部涉事三家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无需再通过民事诉讼倒逼追责,执法环节即可拆分责任;

事前强制处置:法典确立放射源闲置报备制度,闲置超3个月未处置,监管机关可直接指定第三方代处置,全部费用由多方责任人连带承担,从源头杜绝放射源长期弃置隐患;

合规前置:医疗机构放疗设备租赁、合作运营签约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放射源退役处置费用预存条款,法典将该内容纳入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定管理义务。

企业合规提示:医院采购、租赁DR、CBCT、后装治疗机、伽玛刀等含放射源设备,签约环节必须列明废弃放射源处置主体与资金,新法下未约定将直接被推定各方连带担责。

案例二:甘肃某放射性废物处置企业

无证违规贮存核电厂低放固废案

(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

案件事实(旧法审理背景)

甘肃东方瑞龙公司持有低放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许可贮存库区为A库房,但企业2023年接收大亚湾核电大批低放过滤放射性废物,违规堆放在无合规屏蔽、无环评备案的闲置厂房,未分区建档、无辐射监测台账。依据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规贮存放射性废物罚款上限仅20万元,最终企业被处以18万元行政处罚,相较于数千吨放射性废物处置成本,惩戒威慑不足。

法典新规适用: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194、1201条:未按许可场址贮存放射性固废、违规堆放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以20万-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直接责令停业关停。本案新法下处罚区间最低20万元起步,最高可罚至200万,同时企业需全额承担废物转运、规范贮存、场地辐射治理费用。

行业警示: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库区改扩建、跨区域收贮废物,必须提前完成环评变更、许可备案,新法下场地不合规堆放直接触发高额罚款+停业处罚。

案例三:多地口腔门诊无证使用X射线机

系列行政处罚案

(楚雄、平凉口腔诊所无证使用CBCT)

案件事实(旧法审理背景)

楚雄福源贝安口腔、平凉某民营医院,购置牙科CBCT、牙片机等Ⅲ类射线装置后,未做环评备案、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诊疗。依据旧法第五十三条,无证使用射线装置罚款1万-10万元,实务中基层执法普遍处罚3万左右,大量小型诊所抱有“罚款成本低于办证成本”侥幸心理,无证行医屡禁不止。

法典实务新规

行政处罚提额+分级管控:法典第1201条细化无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罚则,区分Ⅰ/Ⅱ/Ⅲ类射线装置梯度处罚,Ⅲ类医用X射线设备无证使用起罚线提升至10万元,Ⅰ类放疗设备无证使用最高罚至百万;

联动追责到人:新法同步明确法定代表人、辐射安全负责人连带追责,相关责任人可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

事中巡查闭环: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无证设备,可当场查封扣押射线装置,旧法无现场查封强制措施,只能限期整改,新法大幅提升即时管控能力。


03

法典五大实务核心变革


(一)排污与排放管控:放射性废液禁止排放刚性落地


旧法仅原则性禁止超标排放放射性废液,实务存在稀释偷排漏洞;


法典第637、638条:凡法规明令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必须固化转为放射性固废委托持证单位处置,严禁稀释后排放;违规排放直接适用20万-200万顶格处罚;合规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需事前申请排放量核定,逐月报送排放台账,台账造假比照监测数据造假从重处罚。


(二)伴生放射性矿(稀土、石材、锆矿)全链条管控新增落地条款


过去石材加工、稀土选矿企业伴生放射性尾矿随意堆存无细化罚则;


法典第三十二章明确: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必须配套合规尾矿库,尾矿无防护露天堆放,单案罚款50万起,同步要求矿山企业预提尾矿辐射治理专项资金。


(三)放射源丢失、被盗追责多部门联动


法典第1200条:放射源丢失、被盗瞒报,生态环境、公安、卫健三部门联合执法,罚款5万-50万元,情节严重停产整治;对比旧法分散在不同法规、多部门推诿办案的现状,新法实现联合立案、同步处罚。


(四)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规则优化


结合伽玛刀案例,法典配套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放射性污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排污方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即推定侵权成立;预防性公益诉讼无需发生实际污染损害,仅存在重大辐射风险即可起诉,提前化解隐形污染隐患。


(五)新增核聚变等新型放射污染法定规制


法典首创受控热核聚变设施环评、分级管理规则,面向未来新型核能产业提前立法,科研院所、聚变项目建设单位成为新合规主体,填补过往立法空白。


04

行业合规落地清单


(一)医疗机构(口腔、放疗、核医学科室)


新增DR、CBCT、后装机、碘131等放射设备,先环评备案、领证后装机,杜绝边装边用;


废弃放射源、报废射线装置3个月内对接资质收贮单位,留存处置合同、转账凭证(处置资金提前计提);


设备转租、合作经营,书面约定放射源管理责任与退役费用,留存台账备查。


(二)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企业


贮存库区变更、跨品类收贮废物,先行变更辐射许可与环评,严禁跨库区混放高低放废物;


建立废物出入库辐射检测台账,每批次废物留存核素检测报告,新法台账缺失直接触发罚款。


(三)伴生放射性矿产、石材、稀土加工企业


尾矿库立项同步做辐射专项环评,露天尾矿堆场配套辐射屏蔽、雨水收集防渗设施;


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厂区土壤、地下水辐射监测,监测报告存档5年以上。


05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将放射性污染从“低罚低成本违法领域”转为高威慑严监管赛道,旧法时代“小罚了事、责任扯皮、隐患搁置”的司法与执法困境被制度补齐。从司法实务看,未来放射性污染案件将呈现三大趋势:行政处罚大额化、多方主体连带常态化、预防性诉讼普遍化。相关企事业单位尽快对照法典条款梳理现有辐射设备、放射源台账,完成合规整改,规避新法落地后的大额处罚与民事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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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进 律师

山西省九三学社社员,山西省太原市电视台、晋中市电视台普法特邀嘉宾,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特聘律师,服务多地生态环境主管政府单位法律服务,服务多地煤矿、化工及工程公司的环保生态诉讼及非诉案件处理,拥有多起污染环境罪的辩护经验,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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