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原集体的资产收益,合并后就归新村所有人了?

2026-08-03






原集体的资产收益,

合并后就归新村所有人了?



导读


行政区划调整中,多个村民小组合并为一个新集体后,原登记在特定小组名下的资源性资产产生收益,应当由谁来分配?是按原权利人享有,还是由合并后的全体成员平分?收益分配需要履行怎样的民主程序,产权归属又该如何界定?实践中,这类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基层治理的普遍性困境,也是引发诉讼的常见事由。



案例速览


王某等22人原系金某村六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6年,县级政府确权文件明确云盘梁林地归金某村六社集体所有。后因行政区划调整,金某村五社、六社合并为庙某村六组。


县水务局工程建设租用该林地,庙某村六组获得租金收益8万余元。庙某村六组随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资金分配方案》,决定将该收益由合并后的庙某村六组现有全体成员(227人)平均分配。


王某等22人认为,该收益源于原六社的集体财产,应仅由原六社成员享有,遂诉请撤销该分配方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林地经合法确权归原金某村六社集体所有,性质上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该租金收益仍应归属于原金某村六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庙某村六组将本应由原权利主体专属处分的事项,交由包含了利益无关方在内的现有全体成员表决,决策主体范围存在根本性瑕疵。法院判决撤销该分配方案。


穿透案例:

产权归属与民主程序的冲突



【一】

所有权归属:合并不改变原有产权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案涉林地经县级政府确权文件明确归原金某村六社集体所有,产权归属清晰。


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的村民小组合并,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变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产生集体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的法律后果。庙某村六组将原六社的林地租金视为合并后全体成员的共有财产,实质上是将两个独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混同”处理。法院明确指出,在无证据证明原金某村六社全体成员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同意将其资产与合并后集体共有的情况下,该林地及产生的租金收益仍应归属于原金某村六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

“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困境:决策主体错位


“四议两公开”是集体收益分配的主要民主程序。但当分配标的物是合并前某一原集体的专属资产时,这一程序出现结构性矛盾:由合并后全体成员(含原五社成员)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参与决策的主体包含了利益无关方;由原六社成员单独开会决定,又不符合程序要求,且收益款项汇入合并后的集体账户,原权利人无法独立支配。


法院的裁判逻辑对此给出指引:民主议定的有效性,不仅要求程序形式合规,更要求参与决策的主体与决议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将本应由原权利主体专属处分的事项,交由包含了利益无关方在内的现有全体成员表决,构成决策主体的根本性错位。



【三】

产权清晰与民主程序的平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这说明,合并前完成清产核资与资产归属确认,是避免日后争议的根本之策。合并后产生的收益分配争议,根源往往在于合并时未对原集体的资产范围、权属进行清晰界定。产权归属是收益分配的根基,民主程序不能改变这一根基。


行动指南:

合并中的资产处置与争议化解路径


(一)合并前的预防:清产核资是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实践中,合并前的清产核资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明确各原集体的资产范围与权属。 对原各集体的资源性资产(林地、荒地、水面等)、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权属归属,形成书面清产核资报告,并由各原集体成员大会确认。


第二,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单独列账。 原各集体的未承包到户资源性资产,在合并后应当单独核算、独立列账,不混入新集体的公共资产中,为日后的收益分配奠定产权基础。

第三,对资产的处置方式达成书面协议。 原各集体成员可以就合并后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作为日后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据。


(二)争议发生后的处理路径


如果合并前未完成清产核资,收益分配争议已经发生,合并后的村集体组织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步,核实权属来源。 合并后的村集体应当主动调取原各集体的土地确权文件、历史档案等权属证明材料,核实相关资产的登记权利主体,确认争议资产是否确属原特定集体所有。


第二步,区分资产性质分类处理。 对于能够明确权属归属的原集体资产,应当将其产生的收益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由原权利主体集体决定分配方案,合并后的村集体负责程序性确认和账务处理,而非实质性参与分配决策。对于权属不清或无法区分的资产,则按合并后全体成员的民主程序处理。


第三步,协商与调解优先。 因资产权属或收益分配引发的争议,可以先由合并后的村集体组织原各集体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主管部门作为合并审批和后续监管的主体,对合并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材料最为清楚,具备调解此类争议的信息优势。


第四步,依法作出决定。 在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合并后的村集体仍拒绝将原集体的资产收益单独列账分配给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的分配方案并主张应得的份额。


结语


原六社的林地租金,不应由原五社的成员参与分配。产权归属是收益分配的根基,不因村民小组合并而改变。行政区划调整改变了治理单元,但不改变财产权的归属逻辑。处理此类争议的核心原则是:谁的资产归谁所有、谁的收益由谁决定。合并前完成清产核资是预防争议的根本之策,争议发生后依法查明权属、区分资产性质,则是化解矛盾的正确路径。


附:相关法条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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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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