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继父所在村组开会取消继女成员待遇,法院判决决议无效

2026-07-30






继父所在村组开会取消继女成员待遇,

法院判决决议无效



导读


母亲改嫁后带着年幼的孩子落户继父所在的村组,一家人在村里长期生活。后来母亲与继父离婚,孩子由继父继续抚养。村组却召开小组大会,取消了孩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村组的民主决议,能否单方面剥夺未成年继子女的成员资格?重庆涪陵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回应。



案例速览


谭某系未成年人,原在某村生活。2013年,谭某5岁时,因其母亲何某与某居民小组成员彭某再婚,三人搬至彭某所在小组的住宅中共同生活,谭某的户口也随母亲迁入彭某户内。此后因彭某住宅土地被征收,三人搬迁至集体安置房中居住。2018年9月,何某与彭某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谭某由彭某抚养,夫妻双方的集体安置房归彭某和谭某所有,并于当天办理离婚登记。


2019年12月,该居民小组召开小组大会,讨论决定取消谭某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2019年至2021年间,小组按年度向彭某一人发放春节生活补贴共计3050元,拒绝向谭某发放;2019年、2020年和2022年,小组为彭某缴纳了集体成员医保参保费,但拒绝为谭某缴纳。何某作为谭某的法定代理人知情后多次催要,经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谭某户口迁入该小组后长期在此居住、学习和生活,与继父彭某已形成继父女关系,离婚后谭某仍由彭某抚养并随其生活,依靠彭某的收入作为生活保障。谭某已在该小组形成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获得相应的集体资金分配权益。法院判令居民小组向谭某支付春节生活补贴及医保费。


穿透案例:

民主决议能否取消未成年继子女的成员资格?



【一】

未成年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资格的认定,核心看三个要素:户籍登记、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基本生活保障来源。谭某的户口随母亲迁入彭某户内,此后长期在该小组居住、学习和生活,依靠继父彭某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上述三个要素均已具备。


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谭某随母亲与彭某共同生活后,接受彭某的抚养教育长大,已与彭某形成继父女关系。即便何某与彭某离婚后,谭某仍由彭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继父女关系并未中断。



【二】

户口迁入后的成员资格不因婚姻关系变动而自动丧失


该居民小组可能认为:何某与彭某已经离婚,谭某作为随母亲迁入的人员,其成员资格应当随之终止。这一观点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是否与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实质标准,而非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转移。


谭某的成员资格基于三个事实:户口登记在该小组、长期在该小组生活学习、与继父彭某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并依靠其收入生活。上述事实在何某与彭某离婚后并未改变。彭某与何某离婚,改变的是彭某与何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并未改变谭某与彭某之间已形成的继父女关系,也未改变谭某在该小组长期居住生活的事实。



【三】

小组大会的民主决议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该居民小组以召开小组大会的形式,讨论决定取消谭某的成员待遇。但民主程序不能为违法内容提供正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由法律规定,不是村组会议可以随意授予或剥夺的。村组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分配方案的具体规则,但无权设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前置条件,更无权以决议形式直接取消成员的法定资格。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以民主决议形式排除谭某的成员权利,缺乏正当性。



【四】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考量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角度:未成年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生存能力,其生活来源依附于父母的抚养。但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因其依赖父母抚养而打折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体现为通过父母的抚养关系与集体土地形成间接的保障联系。只要未成年人与集体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就应当依法享有成员资格。居民小组以谭某系未成年人、依赖继父抚养为由拒绝其享有成员待遇,恰恰忽视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需求。


行动指南:

未成年人成员权益受侵害,这几个方面要重点关注


当未成年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村组以各种理由限制或剥夺时,维权的着力点需要厘清。


第一,审查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成员资格的认定,核心看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三个要素。只要孩子在村组长期生活、户口在册、生活来源依附于该村组的家庭成员,就依法具有成员资格。村组不能以“随母亲迁入”“继子女”“父母离婚”等为由否认孩子的资格。


第二,审查村组剥夺权益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果村组以“小组大会决议”“民主程序通过”等为由剥夺权益,需要明确告知对方:民主决议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由法律规定,不是村组会议可以随意剥夺的。


第三,审查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已经形成。如果孩子是因母亲再婚迁入继父所在村组,需要确认继父女关系是否已形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一关系一旦形成,不因继父母离婚而当然消灭。


结语


5岁的孩子随母亲改嫁落户继父所在村组,在这里长大、上学、生活。村组开个会,就能把她应得的春节补贴和医保待遇一笔勾销?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回应:民主决议不能成为剥夺未成年人成员资格的理由,成员权利不由村组会议说了算。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条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联系方式:134 5314 1810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