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因上学迁出户口又迁回,拆迁安置该按哪条标准算?

2026-08-06






因上学迁出户口又迁回,

拆迁安置该按哪条标准算?



导读


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农村,毕业后又迁回原籍,遇到村庄改造拆迁时,算不算“本村村民”?能享受多大的安置面积?山东德州的一起案件,把这个问题摆上了台面。当事人认为自己户口迁回后就是“本村常住村民”,应当适用一般村民的安置标准;政府则认为其属于“迁出又迁回”的特殊情形,应适用特别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村民资格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案例速览


郝某原籍山东德州袁桥乡西尹庄村,2004年考入大学,将户口迁至学校。2007年大学毕业,户口迁至袁桥乡集体户。2011年10月,郝某将户口迁回原籍西尹庄村,与父母登记于同一户口簿。2012年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随后将户口迁入。2014年女儿郝某1出生,亦落户于该户。


2016年8月,西尹庄村启动村庄改造。袁桥镇人民政府依据德州管委会发布的9号安置办法第10条,给予郝某等3人120平方米安置房。郝某等3人认为,自己户口在村、有合法住宅,属于本村村民,应当适用9号安置办法第6条(常住村民每人40平方米)和第15条(两代以上家庭每户照顾40平方米),总计应安置160平方米,遂申请行政复议。德州管委会复议维持原安置行为。郝某等3人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均驳回诉讼请求。郝某等3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审查后认为:郝某因上学迁出户口后不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迁回后属于“其他将户口迁入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接纳”的情形,但安置补偿时未完成该程序。9号安置办法及88号请示作为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迁出后又迁回”的情形设定了特别安置规则,袁桥镇政府适用该规则给予120平方米安置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穿透案例:

户口迁回后,村民资格如何认定?



【一】

所成员资格的取得与恢复,须经法定确认程序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养子女;(三)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该条明确了两层意思:一是“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二是特定情形下迁入户口的人员,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方可享有承包经营权。确认方式包括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尹某帅原本系该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原始取得成员资格。但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后,其成员资格状态已发生变化。之后再次将户口迁回,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三类情形——“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人员。根据该条规定,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方可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从本案现有事实看,安置补偿时尹某帅并未完成这一确认程序,故法院认定其不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而认定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

规范性文件在拆迁安置中的效力


对于村庄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上位法缺乏统一、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依法制定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作为判断被诉拆迁安置补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本案中,德州管委会发布的9号安置办法第6条规定了一般情形下“常住村民”的安置规则:以户为单位户口在本村的常住村民,每人按40平方米安置。第10条则针对“原户口在本村但已经迁出,在本村确有合法住宅的”,视同本村村民给予补偿安置,三口人以上每户给予120平方米安置。对于“迁出后又迁回的”,9号安置办法未作规定。后经88号请示和10号批复,明确该类情形适用第10条标准,三口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



【三】

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


郝某等3人主张适用第6条和第15条,合计应安置160平方米。但最高法指出:9号安置办法第6条是一般情形下“常住村民”的安置规则,而郝某户口迁出又迁回,恰恰符合“迁出后又迁回”这一特别情形的适用条件。在有更符合其情形的特别安置规则时,适用特别规则进行安置并无不当。


在拆迁安置领域,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在于规范性文件本身是否与上位法抵触。9号安置办法和88号请示经审查,符合德州管委会辖区实际,与上位法规定不抵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四】

安置补偿时点的资格状态决定权利内容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成员资格的认定以安置补偿时点为准。即便事后补办了相关程序(如本案中2020年7月才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公示为成员),也不影响安置补偿时点的资格认定。尹某帅在安置补偿时未完成法定确认程序,故其在彼时不具备成员资格,不能主张适用针对成员的一般安置规则。


行动指南:

因上学迁出户口又迁回,

遇到拆迁安置这几点要留意


第一,迁出后迁回,成员资格不是“自动恢复”。因上学迁出户口后,原始取得的成员资格即发生变化。迁回后能否恢复成员资格并享有承包经营权,取决于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确认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包括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不是户口迁回来就自动“恢复”了。


第二,注意“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的适用顺序。拆迁安置政策文件中,针对特定情形的特别规则优先于一般规则适用。不能因为一般规则对自己更有利就主张适用一般规则而忽略特别规则的存在。


第三,关注安置补偿时点的资格状态。成员资格和承包经营权的认定以安置补偿时点为准。即便事后补办了相关程序,也不影响安置补偿时点的权利认定。


第四,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缺乏上位法统一规定的领域,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司法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仅因文件对自己不利就主张其无效。


结语


因上学迁出户口,毕业后又迁回原籍——户口迁回来了,但村民资格不是“自动恢复”的。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明白:特定情形下迁入户口的人员,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方可享有相应权利。拆迁安置政策的适用,一般规则服从于特别规则。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附:相关法条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养子女;(三)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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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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