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祠堂拆了
土地补偿款归宗亲还是归村集体?
导读
农村祠堂被征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归祠堂共有人,这一点大家都能理解。但祠堂脚下那块地,补偿款该归谁?是归出钱修祠堂的宗亲,还是归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江西龙南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廖氏宗祠被征收后,补偿款被宗亲内部按人口分了个干净,村小组一纸诉状把市政府告了。法院最终认定:祠堂占地属于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
案例速览
2021年,江西龙南市启动“两江四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位于某村小组范围内的廖氏老祠堂被列入征收范围。该祠堂为廖氏宗祠,归部分村民共有。祠堂共有人开会选举了理事会成员,全权负责征收事宜。理事会与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到账后,除预留部分外,剩余款项按照现有人口和修缮出资时人口分别发放,全部发完。随后祠堂被拆除。
村小组认为祠堂所占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政府应向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款,遂提起诉讼。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南市政府应向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及利息。龙南市政府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江西高院在判决中明确:祠堂占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穿透案例:
祠堂拆了,钱该给谁?
【一】
两种补偿,性质不同,权利主体不同
农村土地被征收,补偿款是由不同性质的项目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地上的建筑物归谁,补偿款就归谁;地下的土地归谁,补偿款就归谁——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本案中,廖氏宗祠是宗亲们出钱建的,地上建筑物补偿归祠堂共有人,各方均无异议。但祠堂占用的那块地,权属归村集体。祠堂共有人对祠堂享有所有权,但对祠堂脚下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他们可以分走房屋补偿,但不能把土地补偿也一并拿走。
【二】
祠堂的特殊性:区分“房钱”和“地钱”
祠堂不同于普通民房。它是宗族共有的祭祀场所,产权结构复杂,往往涉及数十甚至上百户宗亲。在征收补偿中,容易产生一个认识误区:祠堂是我们修的,补偿款就该归我们分。这个想法只对了一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归祠堂共有人,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
江西高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祠堂不同于一般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祠堂共有人与其所在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补偿权益。对属于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依法应予维护。这为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三】
土地补偿费的法定归属:不因“谁在用”而改变
土地的权属不因使用者的不同而改变。祠堂虽然是宗亲们在用、在管,但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由法律规定,不由“谁在使用”决定。
2026年,随着各地征地补偿工作的推进,类似纠纷并不少见。多个地方的征地公告明确载明: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这一规则已写入各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成为普遍实践。
行动指南:
村集体遇到祠堂征收,这几点要盯紧
祠堂征收涉及地上物补偿和土地补偿两笔账。作为村集体,在配合征收工作时,以下几个关键节点需要重点把控。
第一,签约前确认补偿项目是否“两笔分开”。征收补偿协议中,地上建筑物补偿和土地补偿往往是分开列项的。村集体应当在签约前审查协议内容,确认土地补偿费是否单列、金额是否合理。如果协议将两类补偿混在一起打包处理,后续很容易产生纠纷。本案中,理事会代表签约时未对土地补偿单独主张,导致补偿款到账后全部被宗亲分走,村集体不得不通过诉讼追回。
第二,土地补偿费必须进入村集体账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各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或宗亲理事会。村集体应当在征收启动时就向征收部门明确:土地补偿费的收款账户是村集体对公账户,不是理事会或任何个人的账户。
第三,祠堂共有人签约时,村集体应派员到场。祠堂共有人有权就地上建筑物补偿签订协议,但涉及土地补偿的部分,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参与并明确主张权利。如果征收部门仅与祠堂理事会签约,村集体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第四,补偿款到账后,及时履行民主分配程序。村集体收到补偿款后,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分配方案,避免补偿款长期滞留账户引发新的争议。
结语
祠堂是宗亲的根,地是村集体的底。房子拆了,房钱归修祠堂的人;地征了,地钱归村集体。江西高院的判决把这条线划得清清楚楚:谁的资产谁受益,不能把集体的地钱装进个人的口袋。祠堂征收,房归房、地归地,两笔账各算各的。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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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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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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