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治行 | 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后,这10部法律 彻底作废!

2026-07-30

先上结论:

法典时代,你的法律工具箱要更新了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典一旦通过,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将正式进入“法典时代”。很多法务朋友和环保合规同行都在问同一个问题:以前引用了那么多年的单行法,法典生效后还能继续用吗?


答案是:一部分彻底作废,一部分继续有效。


简单来说,污染防治类的法律,基本都被“收编”进法典,同步废止;资源管理、区域保护类的法律,继续保留,和法典并行适用。

彻底废止:

这10部法律,法典生效后不再引用

以下10部法律,经立法机关确认整体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施行之日起同步废止。今后办理环评、排污许可、污染防治执法、环境诉讼,统一引用生态环境法典,不要再引用这些单行法。



实务提醒:这10部法律废止后,企业此前依据这些法律取得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固废经营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后续续期、变更、执法依据,必须改引生态环境法典对应条款。

继续有效:

这20余部法律,法典生效后照常适用

以下法律没有被废止,在法典生效后继续独立有效。生态环境法典只是提取了其中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核心要义,但法律本身保留完整效力。

(一)自然资源类(8部)


(二)区域与生态保护类(8部)


(三)海域与海洋资源类(2部)


(四)能源与循环经济类(4部)

关键规则:

法典和单行法怎么搭配用?

法典草案第1239条(衔接条款)规定得很清楚:

“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三句话:

第一,法典是“老大”。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环保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责任,保留的单行法不能和它“唱反调”。

第二,单行法是“特长生”。在法典原则之下,单行法对特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优先用单行法。比如你在长江流域建厂,既要守法典的污染防治一般规定,也要优先遵守《长江保护法》关于岸线管控、生态流量的特别规定。

第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单行法和法典具体条款不一致时,如果单行法属于“特别规定”,按《立法法》优先适用单行法。

给企业法务的3个行动建议

建议一


立即做一份“法律适用对照表”


把企业现有业务涉及的所有环保法律依据拉出来,对照本文清单,分两类标注:

废止类(上面10部):找出企业内部制度、合同模板、合规手册中引用这些法律的地方,法典生效后统一替换为生态环境法典条款。

保留类(上面20余部):确认哪些业务领域需要“法典+单行法”双轨合规,避免漏看。=


建议二


重点关注法典里的“新东西”


法典不是简单复制,而是制度升级。以下几个变化值得提前关注:

排污许可制度可能进一步整合大气、水、固废等多要素许可;

生态环境责任编强化了损害赔偿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

绿色低碳发展编可能新增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碳足迹管理等制度。


案例三


区域业务要特别小心


如果你的企业在长江、黄河、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等特定区域有项目,记住:这些地方的单行法不仅没作废,反而管得更严。法典生效后,区域特别法的执行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一句话总结

污染防治看法典,资源利用看法典+单行法,区域开发看法典+特别法。


10部作废,20余部保留,法典统领、单行补充——这就是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的法律适用格局。


收藏提示:建议将本文收藏或转发给公司合规、法务、EHS部门的同事,法典一旦正式通过,这份清单就是第一批要对照更新的参考资料。


本文基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2025年4月提请审议版本)及相关立法说明整理,最终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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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进 律师

山西省九三学社社员,山西省太原市电视台、晋中市电视台普法特邀嘉宾,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特聘律师,服务多地生态环境主管政府单位法律服务,服务多地煤矿、化工及工程公司的环保生态诉讼及非诉案件处理,拥有多起污染环境罪的辩护经验,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


联系电话:18635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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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