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的规定,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本文将从相关监管规定入手,结合风险案例,简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主要监管规定】
(一)《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修订)
较原银监会2008年12月印发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而言,2015年5号文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适用范围方面:在华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包括外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参照适用。
并购贷款限额控制体系和报告义务方面: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并购贷款金额比例方面: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并购贷款期限方面: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财务杠杆风险方面: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有关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二)《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
《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鼓励支持并购困难房企优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流动性困难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
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的兼并收购。
积极提供并购的融资顾问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客户和网络渠道优势,整合信贷、投行、金融市场的业务资源,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同时,加强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匹配并购双方需求,提高并购成功率。
提高并购服务效率方面。加快重点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贷款的审批流程,提升全流程服务效率。对于风险可控的项目,可以提前启动尽职调查和信贷审查。推动地方政府优化被收购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管理,加快权证办理等支持措施,为并购融资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并购贷款风险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穿透原则评估项目的合规性。不能只看项目的表面,还要穿透到底层,查看该项目是否合规,同时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监管要求,加强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做好资金用途的监控。
建立报告制度和宣传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重点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贷款的报告制度,按月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告其开展并购金融服务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积极配合并购双方披露项目并购和金融支持的信息。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案例】
风险案例1:
2019年初,某银行采用成本法估算目标公司(非上市公司)甲公司的股权价值,为并购方(借款人)发放3亿元人民币的并购贷款,用于收购乙公司的股权。而2016年-2018年,乙公司经营收益指标已连续三年下降,现金净流量为1.5亿、1.8亿、-3.3亿元,依据收益法匡算的股权价值远低于成本法。乙公司的未来现金流出现负值,经营稳定性较差,而对乙公司股权的定价高于合理估值,该笔并购贷款存在重大风险。
风险案例2:
2017年,某银行向甲公司(并购方)发放2.5亿元并购贷款,支持甲公司收购乙公司定向增发的股权。在收购之前,甲公司已实际控制了乙公司,且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丙公司控制的企业。实际上,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增发股份,其意图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现短期财务投资收益,并购交易具有明显的投机性。但某银行在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时,未能审慎评估上述风险。并购贷款发放后不久,贷款资金即被挪用,最终形成不良。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问题】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和风险案例,可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贯穿于贷前、贷中及贷后的全部环节,包括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该风险管理既属于商业银行的权利范畴,也属于监管的义务范畴,因风险监管不力而导致损失的,除去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外,商业银行亦可能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利益冲突问题
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与投资银行部门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要关注和防范因提供并购贷款及投资银行服务等综合化金融服务而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并建立相应的利益冲突识别和控制机制。
(二)贷款法律文件
与其他贷款业务比较,并购贷款法律文件中的下列约定,具有很强的并购贷款的特色:一是关键性条款安排;二是担保特别安排。因此通过设置约束重要财务指标、固定资金需首先用于提前还款、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明确重大事项知情权等条款,可将可能产生的非规范性风险加以控制。
(三)贷后风险管理
结合并购贷款的交易特点,贷款银行需在贷款存续期间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等等。如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实务建议】
在实践中,许多并购贷款银行往往把并购方或其股东的担保作为风控主要手段,难以单独接受以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抵质押作为风险缓释措施。这既有银行对目标公司估值能力不足的客观原因,也有受限于传统信贷思维的主观原因。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并购贷款中选择担保措施时,往往面临两难:一方面,如果担保措施不充足,无法覆盖并购贷款风险,增加贷款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如果过度担保,加重企业负担,造成资源浪费。
如果银行能够跳出传统信贷思维,加强对目标公司股权评估能力建设,更加注重目标公司未来现金流等财务指标,那么,银行就有动力设计更加灵活的担保或保障措施,完善并购贷款相关风险管理或保障措施。完善以目标公司为中心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对银行的并购贷款业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作者简介
王 静 律师
王静律师精研于金融、商事、民事领域,在律所工作期间多次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积累了比较深厚的金融及法律知识,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了解各种法律文件,可以在案件中发挥专业优势,在综合领域最大程度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同时,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善于从客户的利益与角度出发,具有很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在金融机构法律业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收账款业务、金融资产公司管理、资产流通等方面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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