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耕地特殊保护的规定

2024-01-04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耕地特殊保护的规定



NO.19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耕地特殊保护的规定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耕地特殊保护的规定。


耕地是重要的财富,对于国计民生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地少人多,耕地后备资源贫乏,耕地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关系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故对耕地需要进行最严格的保护,严格控制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为保障我国的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须强化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近年来,各地对耕地的过度征用,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必须对此严加管束。本条专门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明文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案例分析


王某系甲村村民,于2001年12月29日承包经营该村西世掌耕地2亩,于2002年3月15日与甲村村委签订了《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世掌、东凹一带(包括退耕地在内)承包给个人造林管理。一、甲村村委将位于世掌、东岭飞机场等荒山约700亩,承包给王某造林管理。王某必须在3年内将所承包荒山造林,并得到上级验收标准。二、甲村村委在3年验收后,将60%划到王某名下,并发放林权证,剩余40%归集体所有。王某在3年验收后,60%的山(树木)归自己所有,所有权(使用权)50年。三、50年合同期满后,王某承包山上所留树株应优先由其顺延承包,如遇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场行情作价处理,树株价值归王某所有。”王某虽然没有在《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上签字,但在庭审中明确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王某主张沁水县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日颁发的沁水林证字第0×××7号林权证是基于《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发放的。该林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为:“林地所有权人甲村。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王某。坐落地名甲村某组飞机场。面积700亩。主要种植刺槐、侧柏。林种是防护林。林地使用期限50年。终止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注记:1号280亩,2号55亩,3号265亩,成林后,个人得六成,集体得四成,权利共有人见0015号”。另,王某承包经营3年后,甲村村委没有验收。另查明,2016年1月23日,山西某煤层气分公司(甲方)与甲村村委(乙方)签订的《沁水县甲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煤层气勘探开发ZH-277号井场及进井道路,需永久性占用乙方林地。一、甲方井场及进井道路永久性占用林地3.111亩(0.2074公顷)。林地林木补偿款共计119241元,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款41120元,林木补偿款450元,安置补助费77671元。税款9668.19元。费用合计128909.19元。二、本协议永久性占用林地为一次补偿,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甲方对乙方结算,乙方对各组和农户结算。”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所有费用128909.19元支付给甲村村委。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村村委补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甲村村委与王某均认可涉案3.111亩土地中有2亩是王某承包经营的耕地,且该地块在2017年土地确权登记中仍为耕地,故依法认定某煤层气分公司与甲村村委签订的《沁水县甲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该公司井场及进井道路永久性占用林地3.111亩(0.2074公顷)中有2亩为耕地。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耕地如转化为某煤层气分公司井场及进井道路建设用地,须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而不能以永久性占用林地这一形式转化为建设用地。因此,山西煤层气分公司与甲村村委签订的《沁水县甲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涉及的2亩耕地的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另外的1.111亩林地部分有效。据山西煤层气分公司与甲村村委签订的《沁水县甲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的1.111亩费用按协议中约定的总价119241元比例应为42583.30元\[119241×(1.111÷3.111)\]。《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和王某办理的林权证上均注明成林后个人得60%、集体得40%,此为双方约定的收益分配。王某占60%为25550元,甲村村委占40%为17033.30元。因此,甲村村委应当支付王某各项补偿款25550元。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44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44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43条的规定。


近年来,许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耕地基于非公益目的被征用、占用,占用承包地者获取了巨大利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仅得到很少的补偿费,这造成了利益格局的不平衡。因此,在征用、占用耕地时,应当严格遵循公益目的,而且应当尽量利用荒地、空闲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本案中,在某煤层气分公司与甲村村委签订的《沁水县郑庄镇甲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该公司井场及进井道路永久性占用的林地3.111亩中有2亩为王某的耕地。而山西煤层气分公司试图以永久性占用林地这一形式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不符合法定程序,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山西煤层气分公司欲占有使用王某的耕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此外,甲村村委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王某补偿。

相关链接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占有改定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