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家征收不动产的规定
NO.192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对国家征收不动产的规定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国家征收不动产的规定。
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是将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征收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其后果是集体或者个人消灭所有权,国家取得所有权。征收的后果严重,应当给予严格限制:(1)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一般的建设需要。(2)征收的财产应当是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3)征收不动产应当支付补偿费,对丧失所有权的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同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4)为了保证补偿费能够足额地发到被征用人的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案例分析
原告安业公司先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被告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发布《通告》,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对太原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3条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征收是将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由国家进行征收,从而消灭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权,具有较强的效力,故如不对征收行为加以约束,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本条因此对征收的前提条件、补偿措施进行了严格限制。本案中,安业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故太原市政府征收安业公司土地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规定的程序,以保证安业公司的合法权利。但太原市政府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且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因此,太原市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安业公司有权要求太原市政府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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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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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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