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NO.31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1. 主体限定(仅三类主体可设)
企业: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等营利性组织。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主体。
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排除:自然人个人、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等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2. 抵押财产范围(仅限四类动产,含 “现有 + 将有”)
仅限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排除:不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交通工具等均不适用。
核心特征:财产具有流动性—— 抵押期间可正常购入、出售、消耗,无需逐笔登记或经抵押权人同意。
3. 设立规则(登记对抗主义)
设立时间: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
登记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抵押财产的确定情形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 优先受偿权
仅在抵押财产确定时,债权人才可就当时的动产主张优先受偿。
案例分析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挂息;对某公司厂房、设备、活畜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2021年起,某公司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及借新还旧,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办理展期至2025年8月26日。某公司以厂房、设备、活畜抵押,双方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2025年10月23日确认存栏生猪1120头。某公司未按期付息,原告提前收贷,截至2025年10月24日,仍拖欠本金及相应利息、挂息。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某公司以其动产、不动产为其在原告处的300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现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原告有权对某公司位于天水市麦积区国家农业园区的厂房、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活畜在本案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活畜,因其随时产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浮动抵押情形,应以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因双方对该抵押物即生猪于2025年10月23日进行了统计并出具了存栏统计表,且双方已经盖章并同意以其记载的品种及数量为准。故对生猪的品种及数量,以原告方提交的生猪存栏情况为准。该存栏情况载明:截止目前,某公司共存栏生猪1120头、其中公猪4头、原种母猪56头、二元母猪256头、仔猪486头、商品猪318头。综上,对原告请求对被告某公司提供的厂房车间、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活畜拍卖、变卖等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民法典》第39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天水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天水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二、天水某银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天水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天水市xx园区的厂房、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活畜(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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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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