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NO.222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规定了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有关内容。
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问题,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业主既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是业主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更换权。即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案例分析
清远公司系文来市某小区开发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孙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即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为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合同到期后,孙某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清远公司未向孙某交纳物业费。孙某多次要求清远公司交纳物业费,清远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孙某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清远公司称孙某不具有提供物业服务资质,故涉案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无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物业的管理,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也可以自行委托其他人进行管理。因此,渉案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清远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物业费。
本条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本案中,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已进行登记备案。因此根据本条规定,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小区业主签订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该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孙某签订物业务合同,委托孙某管理涉案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故涉案物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清远公司不得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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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除危险请求权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