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
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NO.22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内(业主)的权利义务包括:管理设施、接受监督、答复询问。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外(政府)的义务有: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案例分析
2014年6月6日,被告昌盛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从案外人贵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处获得“米兰春天(三、四、五期)”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原告王某通过购买案外人贵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小区成为小区业主。2017年9月29日,原告王某作为甲方(业主)与被告昌盛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了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协议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设备运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安全管理、消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等。协议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1.5元/月.平方米。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29日缴纳了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9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99.6元,于2021年4月6日缴纳了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3766.3元。现原告以被告没有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等约定的义务履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义务、没有达到环境卫生及安全防范要求等,米兰春天三期小区门禁系统、健身器材、垃圾收集箱、小区内长椅等不同程度损坏但没有及时维修、更新;楼道卫生没有达到日产日清;小区门岗长期只设置一名保安,对是否是小区业主不进行甄别、对访客不登记,保安未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巡逻,小区二批电箱等无明显醒目警示标志、无隔离防护措施等、并要求被告出示其物业资质、收费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本案中,被告昌盛物业公司在庭审中已经提供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贵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目录清单、特种人员操作证等证明其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涉案小区物业服务资格,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公司登记营业范围内,其物业收费标准1.5元/平方米并未超过贵阳市政府对住宅物业管理费的定价标准等,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庭审中已对证据进行了查阅,应视为被告已经向原告出示其诉讼请求要求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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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除危险请求权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