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小讲堂 │ 无证无牌正常驾车行驶者是否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2023-09-13


解读

保险法小讲堂

无证无牌正常驾车行驶者是否应对

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NO.37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的,若被他人违法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并不因无驾驶证或其驾驶的机动车未登记而必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赔偿承担责任。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依据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定。  


案情简述:

2007年11月5日21时50分,黄某某驾驶渝B97008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成都沿108国道往德阳方向行驶,至108线黑塔街路口,其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相对车道,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李宏华驾驶的讯龙XL48Q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宏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主要责任,认定死者李宏华负次要责任。渝B97008号轻型厢式货车系李晓某与黄某某合伙购买,登记车主为李晓某。该车挂靠与顺庆汽车运输公司,每月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325元,并向阳光财险重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李佑某系李宏华父亲。原告与被告对死者李宏华是否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故遂诉至广汉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确认死者李宏华对本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李宏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所行的车道上正常行驶,被告黄某某驾驶渝B97008号轻型厢式货车,无视交通标线,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强行越过中心双实黄线驶入相对车道,与相对而行的李宏华相撞。事故原因在于被告黄某某的严重违规行为,黄某某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李宏华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虽然未按规定领取牌证,系无牌上路,李宏华本人也无驾驶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无证无牌上路驾驶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李宏华无证无牌上路驾驶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李宏华取得了驾驶证,摩托车也经过登记,依然不能幸免此次交通事故,故本次交通事故应由被告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李晓某与被告黄某某合伙经营该车,是利益的享受者和风险的承受者,应对合伙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晓某将车挂靠与被告顺庆汽车运输公司,该公司是肇事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人,通过挂靠合同收取费用获取收益,根据风险与利益共 享的原则,该公司也应对此车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因肇事车在被告阳光财险重庆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向原告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一、被告阳光财险重庆公司向原告给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二、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三、被告李晓某与被告顺庆汽车运输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李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阳光财险重庆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告黄某某只承担各项损失的70%。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系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为基本判断标准来进行评判的。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

案件分析



死者李宏华虽然属无证无牌上路,但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李宏华无证无牌上路行驶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民事上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故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本案李宏华无驾驶证且驾驶的摩托车未经登记,但其无证无牌的驾驶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李宏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李宏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所行的车道上正常行驶,该车质量也完全合格,是被告黄某某驾驶货车,无视交通标线,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强行越过中心双实黄线驶入相对车道,撞向与之相对而行的李宏华。事故原因在于被告黄某某的严重违规行为,黄某某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即使李宏华取得了驾驶证,摩托车也经过登记,本次交通事故也依然不能幸免。


2.李宏华无照无牌上路的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混淆。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案李宏华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若主张无证无牌驾驶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次要责任,系对行政违法行为课以民事法律后果,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则导致侵权人减轻责任的不公平结果。因被侵权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使侵权人在民事赔偿上获利,也是有悖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综上,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的,若被他人违法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并不因无驾驶证或其驾驶的机动车未登记而必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赔偿承担责任。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依据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定。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牛铭,华炬律师,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的公司合规、风控、审计及律师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新能源汽车、建设工程及企业合规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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