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保险法小讲堂
机动车在车库通行时发生事故的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和
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NO.36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但系机动车通行时发生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述:
2011年9月26日14时许,陈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苏G71XXX、苏CJXXX号半挂车一辆运送木薯至新沂市花厅公司,吴某某随装卸队在车库给货车卸货。卸货期间,陈某某驾驶货车前行调整卸货位置,货车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达现场后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于是将事故的成因和责任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吴某某家属认为,该事故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承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承保公司安邦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是在车库卸货时发生,是由于相关责任人没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的,应当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不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不承担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安邦保险公司为陈某某驾驶的主、挂车分别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吴某某的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尽管吴某某的死亡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但是,确实是在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安邦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吴某某系被陈某某驾驶的货车碾压致死这一事实。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内,虽然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但系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故安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机动车在道路范围以外的区域行使时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按照此规定,即使发生在本案的工厂车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救治伤员、勘查现场,还应当根据勘查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分担。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可见,即使机动车事故发生在道路范围以外的区域,但事故确系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就应当认定事故受上述法律、条例及司法解释的调整规范,属于机动车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是机动车在工厂车库作业行驶中引起的,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要求的“道路”的范畴,不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法规来处理,其不应承担该事故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包括车库)通行时发生的肇事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能够证明事故是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引起的,那么,承保该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能仅以肇事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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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牛铭,华炬律师,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的公司合规、风控、审计及律师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新能源汽车、建设工程及企业合规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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