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坚决打击诈骗犯罪行为 探讨谢留卿犯罪集团案法律要点

2024-05-29


一、案件概述



谢留卿等人被控涉嫌自2001年起,精心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复杂的诈骗行为。他们通过精心策划,注册了多家公司,逐渐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设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角色,包括人事部、策划部、销售部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诈骗链条。在这个犯罪集团中,人事部负责招聘和培训员工,确保每个成员都具备足够的诈骗技巧。策划部则负责设计各种诈骗方案,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以便对外虚假销售藏品。销售部则负责将价值低廉的物品包装成高价的艺术品或收藏品,通过精美的宣传材料和诱人的承诺,吸引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些诈骗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艺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该犯罪集团将普通物品包装成具有极高价值的艺术品或收藏品,以高价销售给消费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谢留卿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犯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惩处


(图片来自于网络)


二、法律分析要点



(一)犯罪集团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根据规定,犯罪集团具备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目的是共同实施犯罪。犯罪集团人数通常多于犯罪团伙但少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二,组织固定,有稳定的成员和明显的首要分子,形成统一组织形式与纪律。

第三,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在首要分子的领导下,长期统一实施有组织犯罪。小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既是领导者也是直接参与者。


结合本案,在一审过程中,法庭并未采纳公诉机关对于谢留卿等人构成犯罪集团的指控。法官经过审慎审查后认为,虽然案件涉及多方参与及复杂的资金流动情况,但当前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实他们系为共同实施诈骗活动而组成的固定组织。


而在二审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审理和深入分析。二审法院认定,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核心成员稳定,组织体系严密,且分工明确,已形成了以谢留卿为首,刘艳芳、张红芳为主要犯罪分子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精心策划和密切协作,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谢留卿等个别成员的犯罪行为,更要全面审视整个犯罪集团的构成、组织架构及运作机制。该犯罪集团具备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分工体系,成员间存在清晰的层级关系和隶属关系,呈现出典型的犯罪集团特征。


(二)诈骗手段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诈骗罪,其构成要件首先在于存在欺骗行为。这种欺骗行为旨在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作出符合行为人意愿的财产处分。在本案中,谢留卿犯罪集团运用了多种组合式、渐进式的诈骗手法,包括但不限于编造虚假的宣传方案、设计培训客服人员的“话术”,甚至伪造身份证明等。


其次,欺骗行为的核心在于使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必须直接关联到处分财产的决定。在本案中,谢留卿犯罪集团利用精心设计的“套路卖”策略,将低价值的普通商品伪装成高价值的艺术品或收藏品,诱使受害者以高价购买,从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这些手法体现了高度的组织性和极强的欺骗性,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


再次,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要素。这种财产处分通常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在本案中,谢留卿犯罪集团主要诈骗中老年人,向公众实施诈骗,诱骗受害者购买涉案产品,对明知经济困难的被害人仍实施诈骗,导致多名被害人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最后,行为人诈骗获得财产,被害人因此受损。本案中,谢留卿犯罪集团以他人名义在多地设公司,虚构产品作者、授权、头衔及成就,冒充拍卖行和同行,制造抢购氛围并承诺回购,向近20个省市自治区的被害人推销产品,骗取1670余万元。


(三)量刑考量


法院对谢留卿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并附加罚金一千五百万元的重罚。谢留卿所犯罪行严重,涉及金额巨大,且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同时,附加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也是对其经济利益的严厉剥夺,以达到惩罚与震慑的效果。


对其他涉案被告人也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各自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给予了相应的刑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刑罚。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不同被告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刑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客观,又使得每个被告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部分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无罪。这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进行处罚,这并非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严格贯彻。刑法并非简单的惩罚工具,而是社会公正与秩序的重要保障。它旨在通过合理的处罚,既对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又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罪刑相当,避免过轻或过重的处罚。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果过于严厉地予以刑事处罚,不仅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谢留卿犯罪集团诈骗案不仅涉及直接诈骗行为,还涵盖了犯罪组织架构剖析、法律程序严格遵循以及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等多个维度,全面展现了现代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此外,该案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谢留卿犯罪集团的诈骗行为造成了巨额资金的流失和严重浪费,对社会经济的稳健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此案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经济犯罪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推动相关部门加大经济犯罪防范和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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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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