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原委
“胖猫”游戏天赋出众,喜欢《王者荣耀》的“梦奇”角色,故取游戏ID“胖猫”。后通过朋友介绍做代练陪玩,在语音软件结识女友谭竹,两人网恋。谭竹要求“胖猫”前往重庆,但拒绝太快同居,“胖猫”遂在重庆廉价出租屋居住半年。2024年3月,胖猫与谭竹感情出现问题分手。4月11日凌晨,“胖猫”跳江,23日遗体被打捞上岸。5月2日,胖猫姐姐公开聊天记录引发热议。5月5日,姐姐发布火化证照,当天多人点外卖到事发地出现空杯、空包等现象,涉事品牌道歉。5月6日,胖猫姐姐表示已交给律师处理,要求讨回公道。5月7日,案件交给公安机关,律师团队收集证据。5月14日,姐姐发布弟弟的死亡证明。5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胖猫”因个人感情问题在重庆跳江身亡,此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网络讨论,社会各界对“胖猫”的离世表示了深切的哀悼和惋惜。
(图片来自于网络)
二、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诈骗罪的认定
根据警方深入而详尽的调查结果,谭某与“胖猫”之间的恋爱关系确系真实存在,且双方已经交往超过两年。在这段时间里,两人不仅彼此深入了解,还互相见过各自的亲友,公开了恋爱关系。谭某的行为表明,他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恋爱为名骗取“胖猫”财物的行为,因此并不构成诈骗罪。
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对刑法中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深入剖析。在刑法中,诈骗罪通常涉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而在此次事件中,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谭某与“胖猫”之间的经济往来,虽涉及多笔银行转账,但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来看,涉及的转账记录中,“胖猫”向谭某转账的金额达到79.9万余元,而谭某也向“胖猫”转账了29.7万余元。此外,在“胖猫”去世后,谭某还进行了相应的转账行为,警方经过仔细调查后认为,这些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谭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区分诈骗罪和情侣间自愿转账行为:
第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此乃诈骗罪之核心要素。在恋爱关系中,若一方要求转账时,其真实意图即在于非法占有对方之财产,则此举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第二,诈骗行为通常涉及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之手段,以诱使对方做出财产转移之决策。在网络恋爱场景中,若一方通过捏造不实情况,如声称患病、家庭遭遇紧急状况等,以博取对方同情并获取金钱援助,此行为可能被视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行为。
第三,情侣关系下的转账行为,若系基于双方情感纽带与信任基础之上的自愿行为,即便存在某种程度的诱导因素,但只要转账方系在充分知悉情况之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则此种转账行为与被欺诈情形下所作之转账行为基于特定关系而存在本质差异。
第四,行为人在接收款项后的行为表现亦属考量范畴。若款项被滥用于个人消费,而未按照先前所述之用途加以使用,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对于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全面审慎看待各项证据。对于情侣间的转账,若双方均处于完全知情且自愿的状态下作,且未涉及明显的欺诈手段,则一般不构成诈骗罪。若存在确凿证据显示一方通过情感操控、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诱导转账行为,且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对方财产,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隐私权不可侵犯
“胖猫”的姐姐刘某因在网络上发布涉及谭某个人隐私信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事件不仅凸显了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更彰显了法律对网络行为的严格规范。据悉,刘某为发泄情绪,擅自将谭某个人隐私信息公诸于世,并通过购买流量、雇佣文案等手段,蓄意引导舆论对谭某进行攻击。此举严重侵犯了谭某的隐私权,违背了社会公德,更触犯了法律法规。
此事件深刻反映出,在悲剧事件发生后,网络上的不当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国,个人隐私权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此外,《网络安全法》亦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刘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亦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
此事件再次警示我们,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与自由的同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隐私与权益。唯有如此,方能共同营造出一个和谐、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三)针对网络谣言的处理
这一事件发生后,网络上迅速涌现了大量针对谭某的人肉搜索、造谣诽谤、恶意谩骂等网络暴力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谭某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冲击。面对这一严峻形势,警方迅速介入,积极采取行动。他们依法对网络上出现的谣言和网暴信息进行了清理和处置,有效遏制了网络暴力的蔓延。针对网络谣言,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构成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
1.诽谤罪
网络谣言,即在网络平台上流传的未经核实或故意编造的不实消息或言论。此类谣言往往涵盖多种社会现象、个体及观点,其中部分甚至可能涉及恶意编造并散播虚假事实,对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构成侵害。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通过暴力手段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者,将构成诽谤罪。鉴于网络环境的信息传播速度与范围均呈显著扩大趋势,诽谤罪在网络空间中的影响往往更为恶劣。受害者可能遭受名誉受损、形象崩塌、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引发心理创伤与生活困扰。
2.寻衅滋事罪
“胖猫”离世后,广大网民对此事表达了深切的关注与讨论。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个别网民出于追求网络流量、吸引眼球的目的,故意编造谣言、制造事端,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针对此类行为,各地警方已依法展开调查与处理,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健康。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信息化程度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网络空间已然成为寻衅滋事罪的重要场所。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散播不实信息,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判定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需全面审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的具体形式以及行为所引发的后果等多个方面。
综上所述,重庆警方所发布的通报,严谨阐述了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明确排除了谭某涉嫌诈骗的嫌疑。同时,该通报亦强调了网络空间的法律界限,对网络暴力以及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回应与制裁,充分展现了法律对个人权益保护的立场以及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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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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