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日,《山西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作为山西省政务数据的最新制度,仍然沿用了“政务数据”而非“公共数据”的概念。基于对此办法的思考,就山西省政务数据制度做一个概述。
一、制度体系
1.《山西省政务数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66号);
2.《山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2020-2022年)》;
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
4.《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5.《政务数据分类分级要求》(DB14/T 2442-2022);
6.《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编制规范》(DB14/T 2443-2022);
7.《山西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二、基本构架
政务数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数据的范畴
政务数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二)政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
1.目录编制。编制要求应当包括分类、格式、更新时限、共享属性、共享方式等内容,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
2.采集汇聚、政务共享。包括建设省级政务云平台、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部门依托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为部分政务部门提供使用的或仅部分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3.开放和开发。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确定可开放的政务数据,按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通过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免费开放经过脱敏和标准化处理、可机器读取的数据;根据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进行政务数据开发利用。
4.安全管理。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政务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使用的状态,具备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相关责任。
三、制度解读
1.政务数据还是公共数据
2021年出台的《数据安全法》采用了“政务数据”的概念,并对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作出了规定。
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采用的是“公共数据”的概念,提出了提出“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
不管是“政务数据”还是“公共数据”,涵义都是“政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收集、处理”的数据,可以理解为从主体角度界定的一种“数据资源持有权”。
2.数据共享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政务数据共享、政务数据安全都出台了专项制度。从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数据采集和发布、供需管理、安全保证等方面,给出了关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具体要求。从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安全保障、安全责任等方面,对加强政务数据安全提出了要求。
3.数据开发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
数据二十条提出“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山西省的制度体系对数据授权开发有规定,但未出台专门的制度办法。期待在“数据资产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框架下,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推动山西省数据交易平台的设立,并在数据资产登记、收益分配评价等方面制定适应高质量发展、符合山西实际的规定。
【链 接】
扫码下载
《山西省政务数据制度汇编》
+
文|华炬投融资法律事务部 郝韶泽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