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关系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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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关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爆炸性”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炸药、雷管、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等容易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钾等其他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区别在于前者仅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后者违反的是关于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特殊范围内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限定在特定危险性物品的生产运营领域导致严重损害结果的情形。


两者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般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特殊犯罪。刑法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专门规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不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32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杨某良向山林场老板邱某龙等人承包普宁市梅塘镇瓜园村山地树木除草、施肥之工作,商定由邱某龙等人负责购买农药、化肥,并将除草、施肥等工作以12500元承包给杨某良。杨某良又联系被告人杨某胜,商定由杨某良负责提供除草、施肥工具,并以10500元工钱雇佣杨某胜等工人负责除草、施肥。次日,邱某龙与杨某良、杨某胜等人一起购买了包括“百草枯”等多件农药,李某吉向杨某良、杨某胜等人介绍农药用法及配量等事项。


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由杨某胜按李某吉介绍的方法配制农药给蒋某明、魏某富等人喷洒除草。事后,杨某胜、蒋某明、魏某富、潘某军、魏某祥、魏某杰、刘某政出现农药中毒现象。杨某良、杨某胜积极带中毒工友到医院治疗。蒋某明因中毒严重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蒋某明符合喷洒“百草枯”和“2.4-滴丁酯”3天,呼吸道和皮肤途经中毒,导致双肺弥漫纤维化实变和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裁判观点:


被告人杨某良在雇佣工人使用毒害性物质的生产作业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被告人杨某胜受杨某良雇佣,在配兑毒害性物质供工友生产作业过程中,无尽到提醒工友按使用说明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由于杨某良、杨某胜的过失行为,致发生多名工人中毒,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某胜、杨某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因该罪名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属法条竞合,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杨某胜、杨某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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