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零元购”缺斤少两,还能索要赔偿吗?

2026-06-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零元购”缺斤少两,

还能索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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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网购生鲜缺斤短两、货不对板早已是常见消费纠纷,不少消费者遇到商家虚假标注规格,都会依据消保法主张三倍价款、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但如果订单走平台先用后付,全程没有实际支付货款,即便商家确实存在缺斤少两的欺诈行为,消费者起诉索要惩罚赔偿,法院还会支持吗?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1. 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现实损失,而非脱离损害事实另行创设一种惩罚性的给付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结合消费者是否已经实际付款、商品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或消费、是否存在可量化的财产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以避免赔偿请求权被泛化适用,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2.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并非可以随意适用的“万能条款”,其适用须同时满足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就欺诈行为的认定而言,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与客观虚假陈述两个要素,即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诱导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交易决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真实案例


2025年9月11日,小甲在乙网店下单一箱李子,商品页面标注规格为5斤、共计24颗,订单选用平台先用后付模式,下单时无需支付费用。


9月14日货物送达,小甲称重清点后发现,李子实际净重仅4.5斤,数量只有22颗,和商家宣传标准存在明显差距。小甲随即联系商家协商,沟通无果后申请平台介入处理,平台直接取消该笔订单,小甲全程没有支付任何货款,收到的李子也已经全部食用完毕。


后续小甲以店铺缺斤少两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最低500元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赔偿的成立以消费者存在实际财产损害为必要条件。本案中小甲通过先用后付下单,订单经平台处理后直接取消,自始至终没有支出货款,不存在价款损失,虽然商家商品标注与实物不符,但小甲不具备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基础,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甲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避坑指南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遭遇类似情形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1. 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借助行政手段推动商家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


  2.  若消费者确已实际付款并因经营者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在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害的基础上,可依法向电商平台或人民法院主张赔偿。

在选择具体的维权路径时,消费者应当结合自身是否存在实际损害这一关键要件加以综合判断,准确评估自身诉求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支撑与诉讼条件,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诉求与法律要件不符而徒增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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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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